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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文件】关于印发霍山县项目谋划与资金争取工作考核奖励补助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有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0-06-23 10:13 信息来源:霍山县发改委  字体:[  ]

霍政办〔2020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项目谋划与资金争取工作考核奖励补助办法(修订版)》业经第51次县政府常务会和第114次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23          

 

霍山县项目谋划与资金争取工作

考核奖励补助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六稳六保决策部署,践行投资为纲、项目为王理念,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谋划项目和争取资金的积极性、主动性,科学评价项目谋划与资金争取工作实绩,加快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项目谋划与资金争取工作考核奖励补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级各类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补齐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短板,增强县域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和扩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霍山县项目谋划与资金争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谋划项目的入库审定、管理、项目资金争取的审查认定以及考核奖励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具体负责入库项目和争取项目的初审以及项目日常管理、调度、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内容为项目谋划和项目资金争取工作。考核范围为全县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是项目谋划和资金争取责任主体,应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所属行业领域,积极开展项目谋划和资金争取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项目谋划和资金争取工作,滚动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谋划为:向上争取各类政策性资金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含政府融资项目),争取列入上级区域发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布点)规划的项目,争取获得土地指标等生产要素支持的项目,其他能够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的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争取为:通过各种渠道争取的社会事业发展资金、部门争取的企业发展资金以及用于支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发展建设的资金。对全省都要实施的项目因实施顺序先后不同而获得的政策性资金、扶贫帮扶单位捐赠的资金、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通过财政拨付的救灾救济资金以及现在政策性项目按因素法计算平均分配的资金、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等均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八条  项目谋划考核及奖励补助。

(一)考核内容:主要考核为谋划项目的数量和投资规模、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及谋划效果。

1.向上争取各类政策性资金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含政府融资项目),需取得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报告批复、规划用地预审意见、环评批复、节能批复等要件,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2.争取列入上级区域发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布点)规划的项目,需完成实施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符合要求并纳入发展规划。

3.争取获得土地指标等生产要素支持的项目,需完成实施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符合要求并得到上级批准。

4.其他能够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领导组认定。

(二)奖励补助方式及标准。

1.对考评前五名的县直单位设置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奖金1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2名,各奖励8万元,乡镇考评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085万元,并由县政府分别授予项目谋划工作先进单位项目谋划工作先进乡镇称号。

2.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县分管领导和单位员工,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奖金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分管负责人奖金数额不得超过4000元,其他工作人员奖金数额不得超过3000,剩余资金作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因人事变动,奖金按月计发。

3.对没有安排项目谋划任务,但积极主动开展项目谋划工作,项目纳入县项目储备库正常推进且开工后纳入统计范围的,项目单位纳入考评范围并给予奖励。

4.项目谋划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年度项目谋划考核材料报送至县发改委,经初审后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县政府予以奖励。

第九条  项目资金争取考核及奖励补助

(一)项目资金认定。通过财政预算的政策性资金,以上级下达的专项指标金额为准;其他渠道争取的项目资金,以上级单位下达的文件和单位实收资金为准;对部门争取由上级部门直接在我县实施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额的50%予以确认。2个(含2个)以上单位共同争取的政策性资金,按报批程序规定,由单位自行协商分配比例,达成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考核小组审定;职能部门履行批准、办证等正常手续的,不参与分配。

(二)奖励标准。奖励资金上限18万元,实际完成额50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50万元以上的按下列标准核算奖励资金。

1.对完成县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符合奖励标准的单位实行超额递减比例分段计算、累计奖励:50-100(含)万元,按1.5%奖励;100-500(含)万元,按1%奖励;500-1000(含)万元,按0.5%奖励;1000万元以上按0.2%奖励

2.对未完成县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但实际完成数达到县政府考核任务数50%(含)以上的单位按同档次完成比例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3.对未完成县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且实际完成数低于县政府考核任务数50%(不含)不予奖补

4.对超额完成县政府考核目标任务符合奖励标准的单位在同档次按超额比例同比例增加奖励。

(三)每年年终,根据各单位争取政策性资金考核额选取完成下达目标任务的前3名作为争取政策性资金先进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不参加排名),由县政府颁发奖牌。

(四)奖励资金的使用。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县分管领导和单位员工,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奖金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分管负责人奖金数额不得超过4000元,其他工作人员奖金数额不得超过3000, 剩余资金作为项目工作经费补助。因人事变动,奖金按月计发。

(五)项目资金争取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年度项目资金争取情况报送至县财政局,经初审后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县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霍政办〔2016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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