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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发展改革委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6-06 15:46 信息来源:霍山县发改委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第78项取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粮、棉)进口关税配额初审”。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霍山县发改委 法人
2 涉企收费清单公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
霍山县发改委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 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公布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霍山县发改委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4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四章(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三、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47号):第三章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整合、交换、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第四章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直接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主体书面同意后查询,查询自身的凭有效证件。”
霍山县发改委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5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霍山县发改委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6 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本调查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全国农本调查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区域的农本调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农本调查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霍山县发改委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7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 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皖政〔2003〕8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资料,但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价格监测工作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充实调整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内容。
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广电局关于深入开展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皖价监测[2013]87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生商品(服务)价格,采集不同经营者销售的同品规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后,采取“价比三家”的形式集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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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创投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转报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9号):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第二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相关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股权投资类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附带备案。
霍山县发改委 法人
9 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六、保障措施(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霍山县发改委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0 节能宣传教育 1.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2.《节约能源法》第八条: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霍山县发改委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1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霍山县发改委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
12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霍山县发改委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13 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咨询服务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代理机构、拍卖机构
14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登记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场所服务标准,提供评标评审、验证、现场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代理机构、拍卖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15 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安排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第七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5.3.1规定:6.3.1 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交易项目的交易场地和评标(评审)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中介服务机构
16 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托管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7〕10号)5.5.2保证金托管:如招标人自愿将投标保证金交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托管,应提供投标保证金托管服务。 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
17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配置专家库监管终端,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配置专家库抽取终端。《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5.5.1规定:如有需要,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服务。 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
18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第六条第十一款: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4部委第39号令)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9 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存档及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 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
20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1.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 (二十六)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科技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2020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粮发〔2020〕210号) “三、有关要求: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农业农村、教育、科技、妇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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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1.《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六)安全仓储与科技处: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18〕270号)第五条: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主要对企业新购设备、生产线或工艺流程技术改造进行补助。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补助,对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当年产品研发、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50%以内,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法人、社会组织
22 粮油价格监测预警数据发布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国粮粮规〔2021〕250号)附件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三条: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3.《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4号)3.1.1 省、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市场行情定点、定时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
 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四)粮食储备处 管理全局统计工作,承担粮棉糖市场监测预警、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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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能源信息发布服务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15号)主要职责(五):“负责发布能源信息”。 霍山县发改委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4 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关于同意调整省经信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5〕56号)“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霍山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5 价格政策咨询 《安徽省价格条例》(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价格政策新闻发布会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公布定价目录、听证目录、成本监审目录等重要价格管理依据,并公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标准、依据等,发布本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向社会提供价格政策咨询。 霍山县发改委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6 服务价格登记证遗失补发 1.《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1991年5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登记证制度。《安徽省收费许可证》、《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单位应当在经办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实行亮证收费。
2.《安徽省价格条例》(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霍山县发改委 法人和社会组织
27 省级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18〕270号)第十一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项目范围和申报要求。各市、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县(市、区)粮食、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展现场核查,按规定程序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各市粮食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比对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霍山县财政局 企业
28 粮食应急保障 1.《安徽省粮食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粮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粮办调〔2016〕5号)第一部分:新时期省政府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到2017年底前,各市县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
2.《关于印发霍山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霍政〔2020〕32号):2.1.3(3)县发改委:指定粮食应急加工、供应企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粮食和其他应急物资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
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9 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信息公布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四个共同机制的通知》(中储粮皖〔2016〕86号):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收储库点。在收购启动前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已确定的收储库点名单。 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0 粮油产品质量检测 1.《安徽省2016年临时收储小麦储存管理暂行规定》(皖粮明电〔2016〕26号)第二条:参与临储小麦收购、储存、销售等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2.《安徽省2016年临时收储小麦质量验收方案》(皖粮明电〔2016〕26号):三、2.市、县粮食局负责辖区内临储小麦的质量预检,强化收购过程质量监管,指定人员做好临储小麦收购质量检测工作,配合做好质量监督抽查、验收等工作。
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加强“放心粮油”质量抽样检测工作的通知》(皖粮行〔2014〕52号):一、开展“放心粮油”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是对“放心粮油”企业、经营网点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放心粮油”工程健康发展、确保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定期开展“放心粮油”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并及时向省局“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开展情况。
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1 开展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国粮展〔2011〕184号)第十条第三款: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报项目农户的粮仓需求类型;负责与农户签订项目补助协议,落实农户配套资金;负责粮仓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填报农户档案资料等。 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农户
32 组织企业参加展示展销活动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2017年全省粮食产业化重点工作意见》(皖粮行〔2017〕30号):六、发挥粮油交易会平台作用。积极参与办好合肥、上海农交会,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粮油产品及设备技术展示交易会和福建、黑龙江、山西、广东等粮油展示交易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扩大粮油品牌效应,提升市场竞争力。继续巩固长三角粮食发展与合作成果,在加快皖粮“东进南下”步伐的同时,积极组织皖粮“西出北上”。继续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展放心粮油宣传、展销、咨询等活动。加强粮食资源、粮食市场、粮食产业等优势互补,联手推动区域大粮食、大市场、大流通创新融合发展。 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企业
33 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推荐转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建立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库的通知》(皖粮行网函〔2017〕125号)各级粮食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和项目库建设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深入企业调研,抓紧填报附件《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备选项目情况表》。 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法人
34 粮食市场行情信息发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 )17.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选择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加强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强化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落实。规范各类涉粮企业经营信息统计数据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制度。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35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21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
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其它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私营机构
36 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4部委第39号令)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4部委第39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霍山县发改委(公管局)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37 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 霍山县发改委(公管局)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38 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服务 1.《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第四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地方财政资金,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建设。
2.《安徽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皖粮仓联〔2012〕43号)第四条:省粮食局根据国家专项建设要求,负责研究制定和报送专项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和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省级配套补助资金预算,并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落实省级配套补助资金,组织实施专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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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和建设指导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 五、(十四)进一步完善粮食交易中心功能,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培育一批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七、(二十一)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2.《国家粮食局关于大力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五章第一节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统一负责信息化发展和建设。研究编制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严格进行信息化项目规划论证,强化规划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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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粮油信息应用服务 《关于安徽省粮油信息中心更名等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20〕266号)。主要职责调整为:承担省本级粮油(含成品粮油)、重要物 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承担全省粮油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工作。 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41 粮油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咨询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发〔2010〕161号)第七条 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十)开展有关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 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42 当年民生工程项目目录公布 1.《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十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关于民生工程职能机构调整事项的通知》(皖编办〔2022〕98号)第一条“不再保留省财政厅民生工程工作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民生工作的牵头协调和民生工程项目的征集梳理与确定、调度跟进及考核评级,承担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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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粮食应急信息发布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四)粮食储备处 管理全局统计工作,承担粮棉糖市场监测预警、统计工作。 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44 国防动员主题宣传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防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教育的教师培训。学校应当结合相应学科课程对学生进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一章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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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国防动员投诉举报受理 《安徽省人防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安徽省人防网站栏目设置及信息发布主要范围:(九)公众参与:网站评议、建议,举报、投诉、监督,实时交流、留言和民意征集。第十五条:具有时效性的新闻信息应在产生当日内公开发布,一般业务类信息产生后3日内发布,政策法规类信息产生后15日内发布。网上咨询投诉由省人防办人事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霍山县发改委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46 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公示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防〔2022〕13号)第七条  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由具体实施检查的人防部门依据《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评分规则》进行评分。人防日常监管结果,根据企业当年度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报告信息进行评分。
第八条  设区市人防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评分和不良行为信息,按要求上报省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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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防空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含警报试鸣、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防空警报。试鸣防空警报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每年9月18日为本省统一的防空警报试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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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开展防空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建、训练、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关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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