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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教育系统责任追究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5-24 09:11  字体:[  ]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单位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省、市、县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教育系统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县教育局设立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教育系统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学校由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按照规定应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四)属于本单位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五)应由本单位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六)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八)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九)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十)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十一)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求、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十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三)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十四)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十五)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十六)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十七)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差错的;

(十八)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影响或差错的;

(十九)在工作中,大局意识不强,不分场合发表或谈论过激言论,尤其是在网络上谈论或发表有损机关干部和教师形象的言论和贴子的;造谣生事,制造事端,恶意中伤,诬告诽谤,假借他人名义恶意举报不属实的;

(二十)敬业精神不够,工作期间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的;工作业绩差,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出现上班迟到、早退现象的;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贯彻执行组织管理决定的;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二十一)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因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的,或经检查发现的,由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派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由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或经检查发现的,经查证属实,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一定场合公开检讨。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或调离工作岗位;凡涉及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相关人员年度考核时降低1-2个等次或缓定等次。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是校长的免职并调离工作岗位;是领导班子成员的就地免职;是教职工的在年度考核中降低2个以上等级,或责令学校解除聘任合同,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凡涉及局机关干部的按照干部任免权限进行严肃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被暗访查出的违反效能建设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或控告人。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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