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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解答(一)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7-11-02 00:00  字体:[  ]
  1. 从2016年新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再进行认定职称。
  2. 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过渡问题。

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取得资格予以保留,按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如,之前已经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是低聘在中级岗位,单位以后又出现空缺的高级岗位,如果聘任高级岗位则无需再通过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聘任,单位可以凭之前保留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关于教育厅2016年第4期教育通报与皖人社发〔2016〕13号文件关于支教政策的时间起点问题。

教育通报提到“今年职称评审仍按原有的支教政策执行。从2017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中级教师职称,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城镇教师通过跨校竞聘等多种形式向乡村学校流动。”,《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实施时间是从2016年开始。经会商教育厅,并征求基层教育部门意见,今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支教政策按照原有政策执行,其余所有政策按照皖人社发〔2016〕13号文件执行。

  1. 关于《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标准条件中提到的“担任班主任等”解读。

原评审文件表述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并胜任该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新标准条件中所有提到的表述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x年以上”。均理解为“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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