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7号)和《中共霍山县委、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霍发〔2019〕6号),2019年7月23日县委编委会议对县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除中小学、幼儿园)“三定”进行了研究,决定:
将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教育财务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更名为县教育财务中心(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县招生办公室(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更名为县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县电化教育馆(县勤工俭学办公室)更名为县电化教育馆(县教学仪器供应站)。
改革后,县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除中小学、幼儿园)6家,分别为:县教学研究室、县教育财务中心(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县电化教育馆(县教学仪器供应站)、县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县电大工作站)、县青少年活动中心。
以上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编办审核,并报县委编委批准,现予印发。
附件:
1、《霍山县教学研究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2、《霍山县教育财务中心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3、《霍山县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4、《霍山县电化教育馆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5、《霍山县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6、《霍山县青少年活动中心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共霍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9年8月27日
中共霍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印发
附件1:
霍山县教学研究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7号)和《中共霍山县委、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霍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霍山县教学研究室是县教育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股级。
第三条 县教学研究室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教学业务管理职能,督促学校贯彻教育方针和落实有关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要求。
(二)加强教学研究与指导,积极探讨和推动教学改革,总结推广教学经验。
(三)开展各类教学比赛与评选活动,负责组织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优质课评选、论文评选等业务竞赛活动。
(四)开展教育科研课题研究,负责全县教育科研课题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五)开展常规教学指导,提高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师专业化水平,促进全县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六)健全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全面科学地评估学校教学质量。
(七)开展中小学教师的业务培训与学习指导工作,培养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
(八)积极推动学校信息化建设,加速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深度融合。
(九)开展学生学科竞赛等活动,不断拓展活动内容、形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十)完成县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教学研究室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设主任1名(股级),副主任1名(股级)。
第五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霍山县教育财务中心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7号)和《中共霍山县委、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霍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霍山县教育财务中心是县教育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股级,加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牌子。
第三条 县教育财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全县教育经费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管理、监测教育事业经费和专项拨款经费的执行和使用情况。
(三)组织指导学校的教育统计、经费预决算、工资发放、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定县本级教育费附加分配方案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六)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七)会同相关股室对中央、省级、县级投资项目进行申报,参与外援项目的前期争取工作,负责实施、指导全县教育项目建设。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政策规定;参与拟定本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资助政策并推动落实。
(九)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初审、贷后管理和贷款催收工作。
(十)负责本县各学段学校国家和地方教育资助的统计、汇总、发放(补助)、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十一)完成县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教育财务中心(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设主任1名(股级),副主任1名(股级)。
第五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霍山县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7号)和《中共霍山县委、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霍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霍山县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是县教育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股级。
第三条 县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二)负责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现场确认。
(三)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办理。
(四)负责办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
(五)完成县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股级),副主任1名(股级)。
第五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霍山县电化教育馆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7号)和《中共霍山县委、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霍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霍山县电化教育馆是县教育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股级,加挂县教学仪器供应站牌子。
第三条 县电化教育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教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中小学开展教育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设备和网络环境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发展。
(三)研究落实各类教育装备标准,结合实际规划执行中小学基本装备配置标准和统一要求。
(四)负责中小学教育信息化设备运维服务工作,提高教育装备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
(五)完成县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电化教育馆(县教学仪器供应站)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设馆长1名(股级),副馆长1名(股级)。
第五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霍山县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7号)和《中共霍山县委、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霍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霍山县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是县教育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县中小学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培训。
(二)协助指导全县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
(三)依托国家开放大学、省市电大教学平台和部分高校面向社会开展各层次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
(四)完成县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培训处
承担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开展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调研,制定培训规划和方案;组织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实施过程管理,进行跟踪指导;负责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和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的考核和学时认定;承担教育系统的其他培训工作。
(二)教育技术处
承担霍山县广播电视大学工作;负责电大招生、录取工作;做好学员的面授、辅导、考试、毕业实践等教学工作;负责学员的学籍、毕业审核和档案管理;加强教学研究,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三)办公室
负责单位文件制度起草、政务公开、值班考勤、新闻宣传等日常运转工作;做好会议组织、公务接待、公文传达等日常联络工作。
(四)总务处
承担学校电大学费收缴及与上级电大费用结算工作、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工资发放等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单位的审计、保险、基建、维修等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2名。设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2名(副科级),内设机构股级职数4名。
第六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霍山县青少年活动中心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7号)和《中共霍山县委、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霍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霍山县青少年活动中心是县教育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股级。
第三条 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面向全县青少年开展思想道德教育。
(二)面向全县青少年开展各种校外教育活动。
(三)面向全县青少年开展特长培训,培养学员创新思维,开发智力。
(四)开展中小学生综合实践活动。
(五)完成县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设主任1名(股级),副主任1名(股级)。
第五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