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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