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7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三款: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县以下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经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受理条件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三、办理流程
线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申请,点击在线办理,提交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基本信息通知学生所在学校联系申请人办理。 3、学生所在学校接到学生申请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联系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上传至学籍管理系统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 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联系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上传至学籍管理系统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
线下办理流程:衡山镇文峰南路36号二楼基教股办理
四、所需材料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
五、咨询电话
教育局基教股:0564-5229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