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二、服务对象
自然人
三、受理条件
①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③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④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⑤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⑥除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即2013年12月31前入学)且申请与所学专业相一致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以外的申请人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承办机构
霍山县淠河东路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楼一楼综合窗口 、霍山县教育局人事股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1份)
2、证件照(原件3份)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网报后按规定时间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窗口或者网上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如符合要求发放受理通知书,如不符合要求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当面告之,如缺少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当面告之;2、审查:教育局人事科审查认定,如准予认定,签发有关文件并公告,如不准予认定,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办结:窗口根据文件制作证件并使用邮政快递邮寄至申请人处。
七、办理地点
霍山县淠河东路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楼一楼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承诺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需要现场勘察、勘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公示、公告、上级审核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十、咨询电话
霍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电话:0564-5020087 霍山县教育局人事股电话:0564-5229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