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教育局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权责清单

霍山县校车使用许可服务指南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2-01 15:00 信息来源:霍山县教育局  字体:[  ]

一、设定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三、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第九部分:...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二、服务对象

法人

三、受理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四、承办机构

霍山县淠河东路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楼一楼综合窗口 、霍山县教育局安全股

五、申报材料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2份,复印件2份)、 《车安全管制度》( 原件1份 )、《校车运行方案 》 ( 原件1份 ) 、《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原件和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1.受理

教育行政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出具书面理由。

2.审查

教育行政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报相关材料分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

3.办结

备注:申请人可以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上报至霍山县人民政府。

七、办理地点

霍山县淠河东路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楼一楼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九、承诺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需要现场勘察、勘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公示、公告、上级审核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十、咨询电话

霍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电话:0564-5020087   霍山县教育局安全股电话:0564-5229938。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