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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安市教体局 六安军分处政治工作处关于印发《六安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2-17 11:10 信息来源:霍山县教育局  字体:[  ]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武 装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军政〔2021〕24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六安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六安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六安市教育局  六安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2021年5月31日

                             六安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央 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军政 [2021〕247号)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是指现役军人的子女(含武 警部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残疾军人(一 至四级)的子女。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子女,同 等享受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规定。
    第三条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户籍所在 地、常住地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 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驻地在乡镇以下部队军人的子女,根据军人或者其 他法定监护人意愿,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到城区学校就读。
    第六条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六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市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就近就便安排在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 级中学就读。
   (二)军人子女根据本人和家庭实际,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 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 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其中,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 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在国(境) 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获得勋 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 彰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还可以在其祖父母 (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
    第七条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 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 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 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加20分参加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 军队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子 女和一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荣获 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加10分参加录取。
    (三)上述两项范围之外的军人子女,加5分参加录取。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教育优待对象包 括:在所列举的特定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仍在岗的 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 上的军人子女。
    符合优待范围的军人子女如有其他优待加分,采用最高的 一项加分,不再累计加分:“作战部队”系直接担任作战和作战保障任务的师级以下建制部队。
    第八条军人因部队换防、工作调动或者生活基础变更,军 人子女需要随迁转学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 学习情况,积极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第九条军人子女需要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达到 相关专业国家体检标准的前提下,可以任选所在地中等职业学 枝。
    第十条建立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和六 安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三方组成的协调机制,每年5月上中旬, 协商确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照下冽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 九条规定,享受教育优待的军人子女,由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 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并出具相关材料,其中烈士子女、因公牺牲 和病故军人子女、退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相关材料,每年7月底前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汇总后 报市教育局核定,并在部队内部和户籍所在地公示。市教育局 协调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军人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 统筹安排,保障上述军人子女进入相应学校就读。
   (二)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享受中考加分优待的军人 子女,由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驻六安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 机关出具相关材料,其中,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 女、退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相关材料,经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汇总初核,每年4月底前报市教育 局。市教育局会同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进行审核,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军人子女在报名、入学、办理流程上实行"优待优先"政策。
    第十二条市、县(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情况纳入双 拥模范城评选内容,纳入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绩效和双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 作推进不力的限期整改,视情通报、约谈;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则所称艰苦边远地区、军队划定的岛屿以及 高风险、高危害岗位的具体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 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和军分区 政治工作处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细则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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