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霍山县教育系统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按照县财政局《霍山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霍财公支[2019]48号)和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校(含公办幼儿园,下同)。教育局机关执行《霍山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霍财公支[2019]48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中小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出国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各校应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中小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级别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见下表:
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中小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包干使用。具体报销标准为:
到省外和合肥市出差,每人每天80元;到省内县外(不含合肥市)出差,每人每天60元;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城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到乡镇出差,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或县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派车的,单位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外出差,执行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地区旺季期间执行旺季浮动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一);县内出差,限额标准为200元/间.天.人。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中小学校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使用,不得另外报销餐饮费。
伙食补助标准为:省外出差,执行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一);六安市行政区域外的省内出差,每人每天90元;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外出差,每人每天60元;县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免费就餐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参会、培训、调动等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或经组织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脱产培训学习),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各类学校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出差食宿标准),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由组织安排到上级单位或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人员),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种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当天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第二十七条 部队转业到县直、乡镇学校工作的人员,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部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霍山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见附表二),并严格审签。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差旅费报销凭证要求同行人或证明人签字。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二条 各中小学校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或县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派车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中小学校应加强对本校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校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教育局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报销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非合法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 各中小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
1、霍山县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标准
2、霍山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3、霍山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凭证
附表1:
霍山县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标准
序 号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人 ) |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上浮比例 |
||||||
厅级及相当职务 |
处级及以下职务 |
厅级及相当职务 |
处级及以下职务 |
|||||
1 |
北京 |
650 |
500 |
|
|
|
|
100 |
2 |
天津 |
480 |
380 |
|
|
|
|
100 |
3 |
河北 |
450 |
350 |
|
|
|
|
100 |
4 |
山西 |
480 |
350 |
|
|
|
|
100 |
5 |
内蒙古 |
460 |
350 |
|
|
|
|
100 |
6 |
辽宁 |
480 |
350 |
|
|
|
|
100 |
7 |
大连 |
490 |
350 |
7-9月 |
590 |
420 |
20% |
100 |
8 |
吉林 |
450 |
350 |
|
|
|
|
100 |
9 |
黑龙江 |
450 |
350 |
7-9月 |
540 |
420 |
20% |
100 |
10 |
上海 |
600 |
500 |
|
|
|
|
100 |
11 |
江苏 |
490 |
380 |
|
|
|
|
100 |
12 |
浙江 |
500 |
400 |
|
|
|
|
100 |
13 |
宁波 |
450 |
350 |
|
|
|
|
100 |
14 |
安徽 |
460 |
350 |
|
|
|
|
|
15 |
福建 |
480 |
380 |
|
|
|
|
100 |
16 |
厦门 |
500 |
400 |
|
|
|
|
100 |
17 |
江西 |
470 |
350 |
|
|
|
|
100 |
18 |
山东 |
480 |
380 |
|
|
|
|
100 |
19 |
青岛 |
490 |
380 |
7-9月 |
590 |
450 |
20% |
100 |
20 |
河南 |
480 |
380 |
|
|
|
|
100 |
21 |
湖北 |
480 |
350 |
|
|
|
|
100 |
22 |
湖南 |
450 |
350 |
|
|
|
|
100 |
23 |
广东 |
550 |
450 |
|
|
|
|
100 |
24 |
深圳 |
550 |
450 |
|
|
|
|
100 |
25 |
广西 |
470 |
350 |
|
|
|
|
100 |
26 |
海南 |
500 |
350 |
11-2月 |
650 |
450 |
30% |
100 |
27 |
重庆 |
480 |
370 |
|
|
|
|
100 |
28 |
四川 |
470 |
370 |
|
|
|
|
100 |
29 |
贵州 |
470 |
370 |
|
|
|
|
100 |
30 |
云南 |
480 |
380 |
|
|
|
|
100 |
31 |
西藏 |
500 |
350 |
6-9月 |
750 |
530 |
50% |
120 |
32 |
陕西 |
460 |
350 |
|
|
|
|
100 |
33 |
甘肃 |
470 |
350 |
|
|
|
|
100 |
34 |
青海 |
500 |
350 |
6-9月 |
750 |
530 |
50% |
120 |
35 |
宁夏 |
470 |
350 |
|
|
|
|
100 |
36 |
新疆 |
480 |
350 |
|
|
|
|
120 |
附表2:
霍山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出差人 姓 名 |
|
科室及 职 务 |
|
出差地点 |
|
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同行人员 |
|
出差事由 |
|
乘 坐 交通工具 |
1、乘坐交通工具: 2、单位(平台)派车: 车号: 驾驶员: |
||
科室领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 批 示 |
年 月 日 |
||
伙食情况 |
□自行用餐 □接待单位统一安排,未缴纳费用 □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出差人员按标准缴费费用 □其他 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1、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并作为报销依据;
2、伙食情况由出差人员返程后据实填报,作为伙食补助费报销依据。
3、有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的,需附在此审批单后面。
附表3:
霍山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凭证
起程时间地点 |
到达时间地点 |
车船费 |
住宿费 |
补助 |
其他费用 |
审批意见: |
||||||
月 |
日 |
地点 |
月 |
日 |
终点 |
天数 |
金额 |
项目 |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 计 |
|
|
|
|
|
|
||||||
合 计 (大写) |
报销部门 负责人: |
|||||||||||
出差事由: |
||||||||||||
证明人或同行人: |
霍山县教育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