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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1-03 10:13 信息来源:霍山县教育局  字体:[  ]
序号 权利类型 权利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5.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3)决定责任:对筹设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筹设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筹设学校报请审批的;(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5.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3)决定责任:对设立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设学校报请审批的;(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3)决定责任:对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实施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报请审批的;(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
3.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九)规范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程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征求意见,在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报批责任: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5.监管责任: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在法定条件内核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核准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4第6项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委托本科高校认定。
4.《安徽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通知》(皖教秘人〔2013〕20号)全省民办高职院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一律委托合肥师范学院负责认定;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
(1)申请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2)审查决定责任:根据规定程序提出预审意见;通过复核评议,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并公示。
(3)送达责任:制发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给予认定的;
(3)因资格审查不严,不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被认定相应教师资格,从而影响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正性的;
(4)在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7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三款: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县以下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经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受理阶段:受理权限内适龄儿童、少年缓学、休学申请的审批。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个人违法取得入学资格的处罚 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违法取得入学资格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予以停考的处罚 对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1.如实记录。在《安徽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记录表》中清晰、准确地如实填写违规考生相关信息及违规事实,由考生、同场监考教师和考点主考签字确认。2.固定证据。考务工作人员没收(暂扣)考生带入考场内违规物品,留存违规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照片,发生替考行为的,记录替考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及时拷贝并保存违规行为视频录像及其他能证明违规行为的相关佐证材料。3.汇总上报。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处罚
对抄袭他人答案的处罚
对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罚
对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或机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或机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或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或机构。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  6.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8.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 由卫生健康、教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  6.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行政处罚 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 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明确,执行教育矫治的机构虐待、歧视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提出控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行政处罚 对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1、立案阶段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2、调查阶段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原则上执法人员不得向当事人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职业学校违反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对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对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处罚
对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处罚
对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处罚
对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民办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  6.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对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撤销其教师资格。(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非宗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宗教有关活动等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高中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处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处罚
对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处罚
对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处罚
对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定职责,违反《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处罚 1.《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1 行政处罚 对学校未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五十九条: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2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年检应当征求家长和社会公众意见,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1.《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
2.《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相关规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一)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二)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三)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四)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五)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 (1)立案责任:发现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五类情形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处罚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处罚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处罚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义务教育学校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7修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的;(二)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三)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的:(四)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五)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教师,或者按升学率高低对教师进行排名和奖惩的;(六)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七)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的。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工作人员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等七类情形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处罚
对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的处罚
对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处罚
对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教师,或者按升学率高低对教师进行排名和奖惩的处罚
对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处罚
对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的处罚
 36 其他权力 受理教师申诉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诉的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调查取证后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
4.送达阶段: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5.事后监管:督促落实处理决定,归案并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受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受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7 其他权力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办学行为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预审意见;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印发送达文书,予以命名挂牌;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幼儿园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没有及时开展幼儿园考察、评估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法违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通过名单的;或者不按照时间要求超时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4)擅自改动评审结果,损害申报学校合法权益的;
(5)在专家评估过程中未执行相关标准和规定,影响结果公正的;
(6)在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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