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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表】霍山县教育局2023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12-29 10:44 信息来源:霍山县教育局  字体:[  ]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5.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3)决定责任:对筹设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筹设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筹设学校报请审批的;(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5.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3)决定责任:对设立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设学校报请审批的;(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3)决定责任:对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实施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报请审批的;(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
3.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九)规范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程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征求意见,在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报批责任: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5.监管责任: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在法定条件内核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核准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4第6项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委托本科高校认定。
4.《安徽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通知》(皖教秘人〔2013〕20号)全省民办高职院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一律委托合肥师范学院负责认定;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
(1)申请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2)审查决定责任:根据规定程序提出预审意见;通过复核评议,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并公示。
(3)送达责任:制发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给予认定的;
(3)因资格审查不严,不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被认定相应教师资格,从而影响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正性的;
(4)在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7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三款: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县以下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经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受理阶段:受理权限内适龄儿童、少年缓学、休学申请的审批。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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