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要求,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要求
(一)基本材料
1. 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上报文件;
2. 市(直管县)、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1),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 申报单位的资金申请表;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5.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称号类除外);
6.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2),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2.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
3. 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
(三)奖补要求
1. 企业的同一项目只可享受以下五类项目奖补中的一类:
(1)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
(2)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3)奖补工业机器人购置;
(4)奖补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优秀企业;
(5)补贴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2. 单个企业最高可叠加享受除项目奖补外的3个称号类奖补;
3. 对皖北三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见附件3)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
4. 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0万元;
5. 企业已获得国家奖补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6. 制造强省政策奖补资金及项目与“三重一创”、科技创新、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机器人产业、数字经济、集成电路等政策资金及项目实行统筹。
二、支持高端制造
(一)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
1. 申报条件
(1)申报的项目属于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简称“四基”)等领域,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等工业强基的重点和方向(具体目录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企业云平台);
(2)项目前期工作完备,资金基本落实到位,已开工建设且项目建设期合理;
(3)项目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项目为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设备不予补助;
(4)列入导向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
2. 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行业需提供节能审查文件;
(3)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包括自有资金有效凭证、设备清单和设备购置发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支持方式
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上一年度获得制造强省工业强基项目设备补助的项目,本年度不再给予安排资金。已获补助的设备不得再次申报。
(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1. 申报条件
(1)申报的项目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重点和方向;
(2)项目前期工作完备,资金基本落实到位,已开工建设且项目建设期合理;
(3)银行贷款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且贷款期限为3年及以上;
(4)项目申报年度上一年仍在贷款期限内,并发生利息等费用支出;
(5)项目为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予贴息;
(6)列入导向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
2. 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行业需提供节能审查文件;
(3)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包括银行的贷款合同、进账单(借款凭证)、利息单(支付利息等费用的相关凭证)等。
3. 支持方式
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三)补助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示范应用
1. 申报条件
已认定为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项目未享受过该政策的)。
2. 申报材料
填写项目名称和认定文件文号。
3. 支持方式
对省内研制和省内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最终补助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四)支持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
1. 申报条件
已认定的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并已交付。
2. 申报材料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合同原件扫描件;
(2)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原件扫描件(2018年1月1日以后的)。
3. 支持方式
对于已认定的安徽省重大技术装备,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首台(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五台(套)装备产品)或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保险期限一年,已享受该政策的不再享受。
(五)补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
1. 申报条件
(1)符合《安徽省制造强省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1年)》等确定的新材料发展方向;
(2)生产企业在我国拥有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
(3)省内外率先批量使用,符合条件的自制自用企业视为首批次应用示范企业;
(4)优先支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首批次新材料;
(5)已获国家、省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助或列入补助计划的新材料不得申报。
2. 申报材料
(1)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助项目申请报告书,包括新材料的性能及用途、生产和使用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合作应用情况、应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补助申请理由等内容;
(2)重点新材料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文件;
(3)重点新材料产品2018年7月以来首批次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保单及保费发票原件扫描件等。
3. 支持方式
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按年度保费80%比例进行补助。
(六)奖补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企业
1. 申报条件
(1)申报的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申报的国家(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两类标准文本的发布时间均为上一年度;
(2)申报企业为制造企业,企业位列标准文本编制单位前三位(同一标准只奖补排序最前的一个企业)。
2. 申报材料
(1)申报国际标准奖补的企业提供国际标准提案和国际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
(2)申报国家(行业)标准奖补的企业提供标准的正式文本;
(3)申报企业名称和标准文本编制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企业提供注册主管部门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3. 支持方式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并根据年度申报数量统筹安排。
(七)奖补洁净厂房
1. 申报条件
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建成并投入使用新一代电子信息、食品、医药(经GMP认证)、化妆品行业百级、千级洁净厂房的产权单位。
2. 申报材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2)厂房建设可行性报告、建设实施方案、承建合同、施工图纸、建设支付发票、竣工验收及相关标准规范文件材料;
(3)生产车间洁净度达到百级、千级净化等级及其实际面积、厂房产权等证明材料。其中,医药制造企业需要提供通过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千级洁净厂房证明材料。
3. 支持方式
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三、支持智能制造
(八)奖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
1. 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填写项目名称和认定文件文号。
3. 支持方式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九)奖补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1. 申报条件
符合《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安徽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基本条件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2017〕181号),提供安徽省智能工厂申报书或安徽省数字化车间申报书;
(2)企业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含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3)工厂或车间内智能设备、控制系统、软件的购置清单及购置发票原件扫描件;
(4)能够突出反映企业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的电子照片(大小不低于5M,像素不低于800万,张数不少于10张,并附照片说明性文字)。
3. 支持方式
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十)奖补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
1. 申报条件
企业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并且在当年申报期内持有有效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证书。
2. 申报材料
(1)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
(2)企业两化融合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信息化业务综合集成情况、企业业务上云情况、通过贯标实现收入、利税等提升情况、企业推进两化深度融合的需求分析、企业新型能力识别和打造的方法与路径、企业借助外部力量为信息化建设和贯标提供支撑或帮助情况、企业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和打造新型能力的主要成效、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建设推动战略转型、管理变革、流程优化、技术创新和数据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成果和经验、实施贯标后获得的省级(含)以上荣誉或资质等;
(3)企业采购云服务合同、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当年度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实施贯标后获得的省级(含)以上荣誉或资质的证明材料(文件、证书等)。
3. 支持方式
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十一)奖补工业机器人购置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5号)中关于奖补工业机器人购置的相关要求执行。
(十二)奖补煤矿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
1. 申报条件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改造项目;
(2)煤矿违章自动识别系统;
(3)煤矿安全培训信息化系统;
(4)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系统、通风系统改造项目;
(5)煤矿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地温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项目;
(6)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安全改造或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2. 申报材料
企业概况、项目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及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完工报告(包括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资料)。
3. 支持方式
对经省能源局认定的煤矿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
(十三)奖补非煤矿山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
1. 申报条件
(1)申请项目的企业须证照齐全、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正常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2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项目实施显著提升非煤矿山及尾矿库的工艺技术、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水平;
(3)项目范围:智能化信息化改造、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开采工艺技术升级改造、作业扬尘防治及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等已竣工的改造项目。
2. 申报材料
(1)企业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矿山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等);
(2)项目的设计方案或整治方案;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监督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专家验收意见、相关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3. 支持方式
对省认定的非煤矿山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四、支持精品制造
(十四)奖补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示范企业
1. 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
2. 支持方式
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十五)奖补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
1. 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公布的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
2. 支持方式
对 “安徽工业精品”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十六)奖补在中央媒体宣传推介“安徽工业精品”
1.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品牌优势突出,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2)企业自愿申报,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开招标确定的栏目、时段播出。
2.申报材料
企业生产许可证、企业商标注册证等扫描件。
3.支持方式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企业在中央媒体宣传推广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
(十七)奖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
1. 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
2. 申报材料
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仅限制造业)、中国工业大奖主办单位公布的相关文件。
3. 支持方式
对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十八)奖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
1. 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
2. 支持方式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十九)仿制药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奖补项目
1. 申报条件
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医药制造企业。
2. 申报资料
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批文。
3. 支持方式
对通过国家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
五、支持绿色制造
(二十)奖补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优秀企业
1. 申报条件
(1)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优秀企业奖补以固定资产投资为支撑,重点支持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实施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后补助;
(2)需纳入节能环保 “五个一百”推介目录、近三年省绿色制造导向计划或清洁生产改造导向计划,并于2018年7月6日后实施完毕并竣工验收;
(3)企业不属于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处理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申报信息表;
(2)资金申请报告。
①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基本情况,改造前后的经济社会效果对比分析。
②投资备案文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单项前期工作审批文件。
③投资资金筹措证明材料,银行贷款合同及流水。
④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资料,工程款项支付流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设备购置发票、验收入库清单,设备购置款项支付流水。
⑤总体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文件资料,投资决算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涉及的相关部门单项工程验收批复或验收监测报告。
3. 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优秀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二十一)奖补国家级绿色工厂与绿色产品
1. 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称号的企业。
2. 支持方式
对获得国家级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只分种类,不分型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