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1 |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治理恢复:(一)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的;(二)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的;(三)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 |
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 ||||
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行为的处罚 | ||||
2 |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
3 |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行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三)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四)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 | ||||
对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 | ||||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 | ||||
4 |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