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降本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持续降低企业成本
1.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工业地产类除外),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 2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以银行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金融、行业协会、水电气等领域涉企收费行为。
2.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发展壮大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为企业提供设备运维、安全环境管控、产业链协同、交易撮合、集采集销、产融合作等服务。依托“益企服务云”平台,为企业提供成长培育、产需对接、人才服务、金融赋能等一站式便利化服务。持续开展规上工业企业政策落地咨询服务全覆盖,为企业提供政策匹配、流程辅导等服务。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定制化标准厂房,面向企业建设只租不售的“工业保障房”,鼓励运营方对租赁产业用房(含配套用房)的企业给予租金优惠,合理配套建设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一批产业园区数字化转型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
3.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鼓励企业按照源网荷储一体化模式,就地就近建设光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高绿电使用比例。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推广“皖气直惠”新模式,引导老用户合供、新用户直供。
4.降低企业人力成本。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社保补贴、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优惠等援企稳岗扩就业政策,完善直达快享服务机制,助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常态化开展“2+N”招聘活动,持续实施“三级三方服务千企”行动,按需提供用工招工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用工,提升人力资源管理、配置和
利用效率。
5.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开展万企融资对接系列活动,健全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探索推广“免申贷”等财政金融协同新机制,降低企业对接成本,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推广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试点工作,推动普惠型小微企业线下贷款业务融资成本全面公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年化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 1%,执行至 2026年 12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 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2年,按规定给予实际利率的 50%贴息支持。中小微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 90%收取,执行至 2026年 12月31 日。
6.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动搭建全省多式联运信息共享平台。分路段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所有安装 ETC套装货车实行统一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在省内部分高速公路路段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其他省内高速公路,实行通行费九五折优惠,执行至 2029年 3月 31 日。途经江淮运河集装箱船舶,在原核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 20%,执行至 2026年 12月 31 日;途经江淮运河新能源船舶实施免费过闸政策,执
行至 2027年 12月 31 日。
7.推进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全面落实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优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运行机制,提升投诉处理实效。指导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按时足额支付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二、推动产业提质增效
8.提升新兴产业投入产出效率。聚焦十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最紧急、最紧迫”技术需求,凝练年度科技攻关技术方向和任务,按程序纳入省级科技创新攻坚计划予以支持。推动建设“四链融合”平台,推行“科企联合攻关+应用场景首用+接续采购”新模式,实现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无缝衔接。支持更多科技型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开展大兵团协同攻关。建立新兴产业项目投入产出效益评估机制,重点发展市场化潜力强的细分领域,推动效益稳步提升。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
9.加快传统产业提质升级。实施“智改数转网联绿色”新型技改,对符合《制造业重点领域新型技术改造投资指引》,且设备(含软件)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优质新型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 8%,给予最高 500万元奖补。实施绿色工厂提质扩面计划,聚焦重点行业树立一批绿色制造标杆,对获评国家绿色工厂、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分别给予 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至 2027年 12月 31 日。
10.抢抓机遇布局未来产业。支持建设未来产业科技园,培育初创型科技企业。布局建设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对纳入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筹建名单的,结合筹建任务完成情况,省财政给予所在市最高 1000万元奖补;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未来产业先导区的,省财政再给予 1000万元奖励;打造一批省级未来产业标杆应用场景和商业化应用解决方案,每个给予 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至 2030年 12月 31 日。加大科技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对“硬科技”、“卡脖子”等领域的资源配置和绩效考评给予政策倾斜,降低信贷准入门槛,优化审批流程。
三、加快产业集群化发展
11.推动产业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持续推进营收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创新“三个全覆盖”,鼓励企业牵头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对新获批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批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据验收或绩效评估结果给予最高 100万元奖补。实施制造业中试能力
提升行动,对建成且正常运营的制造业中试平台,按设备(含软件)投入的 20%给予最高 500万元奖补,对列入国家重点培育的中试平台给予 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对获得中国消费名品的申报主体、国家“数字三品”应用场景典型案例企业,分别给予 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至 2027年 12月 31 日。
12.推动产业向高端化提质。引导企业聚焦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和基础产品,对能够完成产业基础攻关任务的项目,按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 20%给予最高 500万元奖补,执行至 2027年 12月 31 日。实施打造工业精品矩阵行动,梯次培育省级新产品、“三首”产品、工业精品、标志性产品,对评定的重点产业链标志性产品,每个最高奖补 100万元;对评定的重点产业链“三首”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补,执行至 2028年 11月 30 日。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专利申请,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坚持标准引领,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最高 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至 2027年 12月 31 日。(
13.促进产业协同融合发展。大力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壮大工程和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分别给予 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集群企业产业科技创新实体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执行至 2027年 12月 31 日。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先试、首用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打造一批服务型制造标杆企业、制造服务一体化应用场景,推动建设一批省级服务型制造集聚区,统筹制造强省建设等资金给予支持。
四、大力发展“根企业”与总部经济
14.培育具有生态主导力的“根企业”。实施制造业优质企业成长计划,分行业动态培育“根企业”,对企业实施的符合国家重点投向、省重大部署、“十五五”规划等条件的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做好各类要素资源保障服务。
15.大力招引总部企业。发挥省新兴产业推进组赋能作用,协同各市开展精准招商。鼓励本地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科技型企业引导其合作伙伴、关联配套企业来皖投资布局,鼓励在皖设立区域功能总部、研发总部或销售总部。鼓励有条件的市建设总部经济集聚区,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在项目落地、生产经营、研发创新、招工引才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保障。
16.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分地区分行业建设潜在并购企业、拟引进战略投资企业“两清单”和优质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两库”。发挥商协会和产业联盟作用,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整合产业链上下游,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产业链生态主导力。省级可统筹现有政策资金,分行业对各市并购贷款贴息给予不超过 50%的奖励,执行至 2027年 12月 31 日。
五、持续扩大有效需求
17.拓展国内国际市场空间。建立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供需清单,利用产业链龙头企业网络供应链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深入实施“徽动全球”出海行动,聚焦重点国别、重点行业指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招引国际知名认证机构入驻安徽,对上年度进出口 6500万美元以上或安徽出口品牌企业的国际产品认证费给予 70%、最高 300万元支持,执行至 2027年 12月31 日。加强外向型产业集聚区培育建设,对初次认定和经评估为促进产贸融合发展成效明显的分别给予最高 50万元、100万元支持(上述两项不重复支持),执行至 2027年 12月 31 日。
18.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超过200万元货物和服务、超过400万元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至 40%以上。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采购项目除外),对中小企业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70%。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2.5%。继续执行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
19.支持工业精品应用推广。以新产品、首创产品、工业精品、标志性产品为重点,分专题征集遴选具有推广价值和带动作用的标杆示范场景,推动在政府治理、社会民生、产业升级等领域推广应用。对省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 80%给予补贴、最高 300万元,执行至 2028年 11月 30日。引导安徽工业精品企业入驻主流电商平台,拓展线上销售渠道,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汽车等优势产业品牌塑造,开展“皖美制(智)造”、“大汽皖成”、“精品安徽”、“皖美工赋”等宣传,推出一批国货潮品、工业精品。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具体执行期限的,按具体期限执行。法律法规、上位文件或新出台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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