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公安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县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各派出所、局直各单位。
第三条 评议方式:利用“万名民警访平安”,“大走访”开门评警、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评议及意见。
第四条 评议内容:全县公安机关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重点是:
(一)政务公开内容是否及时、准确、全面、真实。
(二)政务公开事项是否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三)政务公开工作是否提高了公安机关工作效率及透明度。
(四)政务公开工作是否提高了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
(五)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对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议及意见、建议,各单位要认真对待,需要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解释。
第六条 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评议活动,并汇总评议及整改情况,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