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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8-07-11 00:00  字体:[  ]

                                               霍山县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全县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对象:各派出所、局直各单位。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安徽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方面:根据公开内容选择霍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县局政务公开栏、警务公开栏、法制广场等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三)公开程序方面: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及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合格的基本标准是:单位领导责任明确,具体工作有人负责;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形式实用有效;各项制度执行到位,社会评价基本满意。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纳入县局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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