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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霍山县公安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8-09-28 15:40 信息来源:原创  字体:[  ]

 

 

各派出所、局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信用办〔2016〕7号)和《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皖信用办〔2016〕14号)精神,根据《六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六信用办〔2016〕12号)以及《霍山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霍信办[2017]7号)要求,现将《霍山县公安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4日

 

 

 

霍山县公安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

 

根据《六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六发〔2016〕28号)精神,按照《霍山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霍信办[2017]7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县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的统一部署,依据权责清单目录中确定的行政许可(对应行政审批,下同)和行政处罚事项,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确保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示具体信息,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各派出所、局直相关单位要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在霍山县公安局门户网站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同步推送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示内容

各派出所、局直相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权责清单目录,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的基本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决定和截止日期、许可机关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事项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二)完善“双公示”事项目录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中“双公示”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经保密审查后,汇总完善霍山县局的“双公示”事项目录。要优化工作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职能调整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及时调整目录。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在本单位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原有公开目录基础上,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加注“双公示信息公开”。

(三)规范数据标准

对属于“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的信息,其截止日期按照长期有效格式填写,并在备注栏明确标注“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当行政相对人使用“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后,做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将截止日期变更为“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使用当天日期,并及时再次报送、公示相关信息。

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时,行政相对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码等机构代码可为空项,但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申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及时公示和上报相关信息。登记管理部门受理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时,需补全相关机构代码信息,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及时公示和上报相关信息。

(四)按时实施公示

各派出所、局直各单位自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霍山县公安局门户网站“双公示”栏目公示,并同步将公示信息推送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内容要严格按照省、市、县出台的“双公示”数据标准,同时符合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技术标准要求,实现各类信息要素全覆盖,方便公众查询使用。对本级权责清单目录公布实施后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于2017年5月10日前公示完毕,并同步推送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五)强化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将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自然人的“双公示”信息区别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各派出所、局直相关单位应全部归集和公示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涉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依法依规探索开展自然人行政处罚信息分类公示工作。对“双公示”信息中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的,隐去出生年月日信息,妥善做好自然人权益保护工作。

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要及时暂停公示相关信息,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及时恢复、更正或撤销相关信息公示。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依法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已公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出现撤销、变更等情形的,由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机关按原公示程序及时公开,并同步推送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制定“双公示”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指导规范本局相关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公示。要根据政府权责清单发布情况等,动态调整、公布公示信息。要明确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二)完善信息系统。要根据“双公示”工作需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相关信息平台,保障信息数据的及时公示和交换。

(三)加强督查考核。要在局网站按月动态发布 “双公示”工作开展情况。县局将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附件:1、霍山县公安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2、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

3、行政许可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模板

4、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模板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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