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公安局2022年3月份治安管理情况 |
序号 |
姓名 |
处罚的事实 |
理由 |
依据 |
决定 |
执行情况 |
文号 |
1 |
刘某某 |
2022年2月,刘**驾驶皖N****号二轮电动车(后乘刘**)沿淠河路行至霍山县淠河路路段处,超越褚**驾驶的皖N****号二轮电动车时发生刮碰,造成褚**受伤,皖N**号二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驾车逃逸。 |
肇事 逃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十五日 |
已执行 |
霍公(交)行罚决字〔2022〕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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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储某 |
2022年2月26日,在霍山县衡山镇**附近匡**经营的“****”**店内,储*、汪**、汪**、杨**以“比鸡”的方式进行赌博。 |
赌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拘留三日 |
已执行 |
霍公(衡)行罚决字〔2022〕189号 |
3 |
舒某某 |
舒**曾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了一张电话卡给刘*使用,后刘*未及时注销该电话卡导致欠费,舒**怀恨在心,2022年1月22日,舒**开车路过霍山县衡山镇***小区后门路口,看到刘*曾开过的一辆白色轿车(皖N***)停放在路边,出于报复心理,舒**用石头将该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右后倒车镜损坏,并刮擦该车的左后、右后车门、引擎盖、车尾等部位。 |
故意 损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
行政拘留五日 |
已执行 |
霍公(衡)行罚决字〔2022〕187号 |
4 |
王某某 |
2022年3月8日,在霍山县衡山镇**村***小区项**家**内,吴*、王**、杨*、张**四人以“选鸡”的方式进行赌博。 |
赌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四百元整 |
已执行 |
霍公(衡)行罚决字〔2022〕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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