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局指挥中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局直各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
(九)受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十) 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一)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根据县政府政务公开办的季度评分,确定局直各单位得失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按照年度政务公开考核方案,对失分严重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县政务公开办在年度考核前制订考核方案及百分考核细则;
(二)县政务公开办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相结合的办法对县公安局进行逐项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2周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由县局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