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公安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

霍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事项分目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3-12 11:30 信息来源:霍山县公安局  字体:[  ]
霍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分目表
行政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相应单证报告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一)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处罚
对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处罚
对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擅自改变外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行人不按照交警指挥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的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
对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对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行人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处罚
对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等二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九十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违反规定停车的;(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四)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五)在隧道内超车的;(六)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七)载货汽车车厢或者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八)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九)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的;(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三)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的;(四)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对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对行人追车的处罚
对行人扒车的处罚
对行人强行拦车的处罚
对行人抛物击车的处罚
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二)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的;(四)携带危险物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处罚
对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的处罚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非正向骑坐的处罚
对携带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进入城市快速路的;(六)违反规定载人的;(七)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八)逆向行驶的。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者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对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对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对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对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对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一)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二)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三)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四)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六)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八)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处罚
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处罚
对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对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对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对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处罚
对驾驶低速载货、三轮汽车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对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等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三)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四)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五)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六)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八)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九)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十)违反规定载货的;(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十三)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十五)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六)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者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十七)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对准备进入环行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或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处罚
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无交警指挥、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对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处罚
对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处罚
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对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处罚
对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处罚
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罚
申请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申请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处罚
对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处罚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处罚
对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对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对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对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处罚
对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三十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五)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六)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七)逆向行驶的;(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十四)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十五)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十六)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运输单位的驾驶人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前款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经处罚未改正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放置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向行驶的处罚
对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
对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对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
对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处罚
对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处罚
对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处罚
对前车掉头时超车的处罚
对前车正在超车时超车的处罚
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处罚
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处罚
对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会车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倒车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处罚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对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对在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对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等二十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百元罚款;(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二百元罚款;(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五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等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 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处罚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对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
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成员未达20%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成员未达20%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公路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四)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二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的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处罚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
对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对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对货运车辆以盈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载货或货运车辆超载、违反规定载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
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载货或货运车辆超载、违反规定载人,经处罚不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三)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四)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五)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六)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八)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九)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十)违反规定载货的;(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十三)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十五)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六)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者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十七)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的八倍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五)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六)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七)逆向行驶的;(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十四)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十五)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十六)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运输单位的驾驶人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前款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经处罚未改正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等十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四千元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情节严重的处罚
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处罚
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三百元罚款;(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五百元罚款;(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四)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二千元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罚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写具体车型)处罚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写具体车型)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罚
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摩托车、拖拉机)处罚
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处罚
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其他机动车(写具体车型)〕处罚
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从事营运的)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等十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百元罚款;(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二百元罚款;(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五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百元罚款。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千元罚款;(二)造成人员伤害的,处二千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仅造成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处罚
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对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处罚
对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对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处罚
对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学习驾驶证明过期的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的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行驶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三百元罚款;(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三)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八十条: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其他机动车(写具体车型)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的其他机动车(写具体车型)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处罚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处罚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拼装机动车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生产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销售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对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罚
对擅自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车辆被扣留后,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罚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对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对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处罚
对挂车载人的处罚
对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处罚
对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对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对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对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等十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处罚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对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处罚
对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对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处罚
对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对牵引摩托车的处罚
对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时观看电视的处罚
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罚
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处罚
对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处罚
对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对通过灯控路口,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处罚
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对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有人行横道,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对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处罚
对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处罚
对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处罚
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驾驭畜力车违反通行规定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畜力车并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处罚
对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处罚
对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对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对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处罚
对随车幼畜未栓系的处罚
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处罚
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处罚
对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处罚
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处罚
对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处罚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处罚
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对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处罚
对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的处罚   1.《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一)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按照规定的车辆)无临时通行标志,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按照规定的车辆)无临时通行标志,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后,第九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按照规定的车辆)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等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对于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行为的处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对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行为的处罚处罚
对对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行为的处罚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侮辱国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十五条: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养犬人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行为的处罚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第十一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行为的处罚
对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对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行为的处罚
对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行为的处罚
对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的处罚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行为的处罚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行为的处罚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行为的处罚
对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的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处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扰乱单位秩序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对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
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
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
对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
对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
对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
对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行为的处罚
对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对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的处罚
对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寻衅滋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结伙斗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追逐、拦截他人的处罚
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规定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行为的处罚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和特殊设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移动、损毁国家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罚
对非法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处罚
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对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强迫劳动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搜查身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威胁人身安全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侮辱行为的处罚
对诽谤行为的处罚
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行为的处罚
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对侵犯隐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罚
对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猥亵他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处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