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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文件)关于印发《霍山县低保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霍山县特困人员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霍山县临时救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4-19 20:50 信息来源:霍山县民政局  字体:[  ]

霍政办秘〔2021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低保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霍山县特困人员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霍山县临时救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9日       


霍山县低保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规范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方便人民群众,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民办函〔2018111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22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增强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切实加强和改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审批权下放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城乡低保审批权,按照低保兜底保障对象认定细则,落实低保救助对象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动态管理及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备案等工作。

三、审核审批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和持有居住证常住地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评议和审核等。对于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阅读保障政策知晓单,确认后签定并签字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病历和医疗费用证明、收入情况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第一次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所有递交救助申请的人员姓名、家庭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信息核对。在第一榜公示期内,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对信息系统,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有赡抚养关系的成员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及时出具核对报告,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回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四)入户调查。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率应达100%。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原则上要求乡镇干部至少1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五)收入核算。村(居)委会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对照《实施细则》进行收入核算。

(六)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遵循宣传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程序。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村(居)委员会或村民组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政专干、村民组长、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且为单数,对经济状况核对无异议,可以民主评议后置,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将低保办理时限压缩到收到申请户完整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保障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纪检工作人员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七)村(居)委会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给予书面答复。

(八)第二次公示。村(居)委会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册,于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要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九)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安排人员认真审查,梳理情况,并提交镇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及时办理审批,整理材料,档案归档。对调查无异议但未及时出具核对报告的,可以先行办理其他事项审批,待核对报告出具后,据实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十)第三次公示。对已审批的保障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组的公示栏,以及政府网站进行末端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保障原因等。

(十一)上报备案。乡镇社会事务办将保障人员名册、每月调整名册及统计表等,报县民政局备案。

(十二)资金发放。县民政部门每月通过保障系统导出当月人员名册,统计人数及保障金额,会同县财政部门,下拨当月保障资金,乡镇经办机构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造册,要保证系统数据、名册与保障金发放数据和名册一致。

(十三)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依托“数字江淮”工程,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进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事项线上办理,逐步实现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就近办”。

四、县民政部门职责

(一)县民政部门每月通过低保系统导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名册,统计人数、发放金额和乡镇上报的清册,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打卡发放,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城乡低保政策的修订完善、宣传解释和督导乡镇贯彻落实;开展全县低保工作业务指导;强化监管责任,按规定做好相关服务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部门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应全力支持配合乡镇民政业务工作,全程跟踪服务。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低保改革试点工作,主要领导要进行专题安排部署,要明确分工和具体责任人。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做到严格把关、规范履职、高效对接。

(二)强化过程监督。调查环节,强化家庭信息全面掌握。审核(听证评议)环节,强化家庭信息掌握的准确性。审批环节,强化网上平台信息比对,对有预警信息,逐户核查核实。坚持低保救助对象乡镇村两级长期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真正把“谁调查、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度落到实处。对不严格执行低保政策而造成一定影响,失职渎职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坚持动态管理。坚持逐月开展动态管理,重点对贫困户、重病重残户、贫困监测户、边缘户、家庭突发变故户等特殊群体,凡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分类施保,做到应保尽保。对于死亡、平台信息预警经调查核实明显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及时调出救助范围,做到应退尽退。坚持“凡进必核”,加强日常复核,确保每名低保救助对象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信息核查,据实根据政策予以动态调整。

 

附图:霍山县城乡低保审核审批流程图

 

 


 

附图:

霍山县城乡低保审核审批流程图

 

 


霍山县特困人员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善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精准性、及时性,根据《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六安市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六民社救〔2020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完善特困供养制度,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供养标准

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市政府规定执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根据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保障对象

(一)具有本县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的;

2.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

3.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4.拥有经营性房屋或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除外),均不能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四、受理、审核、审批

(一)申请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社会救助专干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村(居)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村(居)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村(居)审核

村(居)受理申请后,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抚、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为7天,不计入审核期限)。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对公示有异议的,村(居)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乡镇审批

乡镇应全面审查村(居)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履行信息核对手续,应当逐户调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栏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应及时予以批准,制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自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救助供养待遇,通过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并上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五、县民政部门职责

(一)县民政部门每月通过低保系统导出特困供养人员名册,统计人数、发放金额和乡镇上报的清册,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打卡发放,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政策的修订完善、宣传解释和督导乡镇贯彻落实;开展全县特困供养工作业务指导;强化监管责任,按规定做好相关服务等工作。

六、加强管理

(一)加强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对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复核年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由乡镇(园区)作出终止供养决定并予以公示,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二)加强档案管理。乡镇要规范特困供养人员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乡镇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特困供养保障范围和供养标准,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人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表:霍山县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


附表:

霍山县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供养类别

□城镇

□农村

一卡通户名

 

一卡通账号

 

 

 

 

有无生

活来源

 

残疾

类别

 

残疾等级

 

健康状况

 

 

 

 

赡、扶、抚养

义务人情况

 

直系或近亲属姓名

 

联系

电话

 

 

 

申请人签字:

 

    

 

村(居)审核

意见

 

经民主评议,该户符合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条件,并于              日至           日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

经办人

  字:

负责人

  字:

    日(盖章)

乡镇

(园区)

审批

意见

 

经核查,同意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次月起发放特困供养救助金。

经办人

  字:

负责人

  字:

      日(盖章)

备注

 


 

霍山县临时救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化社会救助改革,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流程,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性保障作用,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民办函〔2018111号)、《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7117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22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增强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坚持托底、高效、衔接的原则,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临时救助工作程序

县、乡(镇)、村(居)分标准行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权,按照《关于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霍民社救〔20209号)精神,落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公示公开、审核审批及上报备案等工作。临时救助工作程序如下:

(一)资金筹集和管理

1.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1)财政补助资金;

2)村级集体收入;

3)企业、社会爱心人士捐赠收入;

4)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2.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1)县级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2)乡镇级临时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口数、乡镇贫困人口、乡镇人均财政收入等权重因素,将乡镇级“救急难”资金分配到各乡镇。

3)村级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补助1万元,村集体收入安排1万元,群众捐资1万元。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分类分档、自下而上、逐级救助原则,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转介服务为辅。救助标准按损益程度,原则上控制在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特殊情况“一事一议”。一般急难情况,由村级审批发放,救助金额封顶1000元;较重急难情况,申请乡镇级临时救助,乡镇级救助金额封顶2000元;严重急难情况,申报县级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封顶10000元。对特殊情况的个案,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救助。

(三)救助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和持有居住证常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各乡镇、村(居)要发挥社会救助信息员和监督员贴近群众的优势,及时主动发现本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各乡镇、村(居)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四)收集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书面声明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申请人与临时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备案表。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村(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未按规定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和村(居)可视情先行受理。

(五)村(居)审核

村(居)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有疑议家庭应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关系的成员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组织入户调查,参照低保家庭的财产状况、收入和财产等核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财产状况的要求、收入和财产的核定与计算,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个人),在其所在村(居)或居住地公示公开2天。公示无异议的,县、乡(镇)、村(居)及时审批。

(六)县、乡(镇)、村(居)审批

县、乡(镇)、村(居)负责临时救助分级审批工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全面审查,并开展入户调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原则上一年内不能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但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按“一事一议”方式,适度提高救助标准或给予二次救助。

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应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乡(镇)、村(居)将临时救助花名册及发放清册等当月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七)资金发放

乡(镇)、村(居)级临时救助资金据实发放、滚动使用,当月统计人数、发放金额和清册,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档案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存档、谁管理”要求,乡(镇)、村(居)应妥善保管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要将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个人)遭遇困难声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入户调查表,公示照片,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等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四、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村(居)社会救助信息员、民政专干职责。村(居)社会救助信息员开展政策宣传,履行主动发现报告职能; 民政专干职责代为受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收集相关材料,开展政策宣传,履行主动发现报告职能。

(二)村(居)职责。负责做好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指纹采集、审核申报、一般急难情况临时救助审批、公示公开、资金发放、政策宣传等具体工作。

(三)乡镇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较重急难情况临时救助审批发放工作;指导村(居)开展入户调查、公示、审核等相关业务工作。

(四)县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政策的修订完善、解释和督导乡镇贯彻落实工作;开展全县临时救助工作业务指导、审核审批严重急难情况临时救助,采取措施强化监管责任;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做好本级审批打卡发放;按规定做好相关服务等工作。

 

附表:

1、霍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乡镇审核审批表

2、霍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村审核审批表


附表1

 

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乡镇审核审批表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低保家庭 □特困供养人员 □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低收入家庭  □非居住地户籍家庭  □其他困难家庭

联系电话

 

 

 

 

家庭年人均收入(元)

 

现家庭

 

 

年度获

救助情况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家庭

成员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与户主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年收入

备注

 

 

 

  

 

 

 

 

 

 

  

 

 

 

 

 

 

  

 

 

 

 

 

 

  

 

 

 

近亲属

 

是否有临时救助经办人员

□有  □无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是否有村(社区)委员会干部

□有  □无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申请

救助

原因

 


申请人签字:                         

(社区)

审核

意见

 

       经审核,该户符合救助条件,同意上报。

 

经办人:             审核人:         

                                                             (盖章)

乡镇

审批

意见

 

经核准,同意一次性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        元。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盖章)

 


 

附表2

 

霍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村审核审批表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低保家庭 □特困供养人员 □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低收入家庭  □非居住地户籍家庭  □其他困难家庭

联系电话

 

 

 

 

家庭年人均收入(元)

 

现家庭

 

 

年度获

救助情况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家庭

成员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与户主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年收入

备注

 

 

 

  

 

 

 

 

 

 

  

 

 

 

 

 

 

  

 

 

 

 

 

 

  

 

 

 

近亲属

 

是否有临时救助经办人员

□有  □无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是否有村(社区)委员会干部

□有  □无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申请

救助

原因

 


申请人签字:                         

(社区)

审批

意见

 

 

 

 

经核准,同意一次性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        元。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盖章)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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