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清单(民政部门) | |||||||
32 | 民政局 | 其他权力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受理社会团体网上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由相关业务人员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责任:业务股室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 2.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3.侵犯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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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民政局 | 其他权力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由相关业务人员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责任:业务股室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 2.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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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民政局 | 其他权力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对乡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承办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承办意见; 3.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 5.送达责任:法定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结果文件; 6.事后责任:材料归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审核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