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民〔2024〕19号
关于印发《霍山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根据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2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六政办秘〔2024〕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具有本地户籍或长期居住在本县内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1)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5)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急难型救助情形。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财产规定。主要包括: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二)持有本县居住证人员和困难发生地的流动人口,因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而导致其基本生活出现短暂困难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临时救助。
(三)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四)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县救助管理站提供救助。
三、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村级“救急难”互助社、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四、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县低保月标准的2倍。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其申请日前12个月在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总额在相关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社会捐赠后,个人自负医疗费金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根据我县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设置个人自付费用起付线,其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不设起付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为3000元,城乡低保人员为7500元,其他低收入人员为10000元,一般困难人员为15000元,达到起付线的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临时救助金额=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50%,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比例适当提高,城乡低保人员救助比例为20%,其他低收入人员救助比例为15%,一般困难人员救助比例为10%,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起付线及救助标准每年根据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对应调整)
2.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及教育救助、专项救助等救助帮扶后,经核实家庭仍无力承担就学基本费用的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三)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四)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民政局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五)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五、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审批,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付;2000元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按照程序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审批。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六安民政”、下载皖事通APP在“皖救一点通”模块进行线上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3.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法定供养义务人信息;
(4)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提交。
4.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未按规定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5.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可视情先行受理。
(二)审核审批
1.救助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对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个人),在其所在村(居)或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的,县、乡(镇)及时审批。
2.财产规定。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金融性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等)超过5万以上的,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等)超过10万元以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法定义务人拥有高档消费品、高档住房等不动产的,银行流水单笔过大的等。以上具备一项,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3.分级审核。县、乡(镇)负责临时救助分级审批工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全面审查。
(1)县民政局负责审核事项:5000元以下的由县民政局临时救助联核联审小组进行会审,实行“一票否决”制;5000元以上的由县民政局临时救助联核联审小组初审后报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及时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事项的:实行首问负责制,申请县级临时救助,由乡镇在规定的权限先行受理救助。从受理至审核确认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对严重急难或特殊情况的个案,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救助。
5.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可以通过村级“救急难”互助社先行救助,应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三)备案管理
1.申请人与临时救助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备案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
2.按照“谁审批、谁存档、谁管理”要求,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临时救助档案备案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核的,及时录入六安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当月将临时救助花名册及发放清册等报县民政局备案,并与系统数据保持一致;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的,要及时完善临时救助资料并归档到位。
(四)公开公示。所有临时救助对象要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和村(社区)公示相关救助内容,公示内容为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的临时救助,公示期为1年;对支出型救助对象的临时救助,公示期为6个月。
六、备用金管理
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主要用于乡镇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
(一)年度预拨。每年年初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上年度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情况以及人口基数,由县民政局提出方案,县财政局向乡镇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
(二)按需拨付。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要及时提出申请并上报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
(三)监督管理。乡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切实履行资金安排使用监管的主体责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兜住底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救助渠道,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二)加强统筹,多元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村级“救急难”互助社、乡镇社会组织联合会及其他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资金救助、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三)加强监管,兜牢底线。县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县财政局加强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工作。县民政局主动积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四)加强跟踪,兜准底线。对已确认的临时救助事项,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缴救助金或实物;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方案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若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执行上级文件规定。
附件:1.霍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霍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
霍山县民政局 霍山县财政局
2024年4月30日
附件1
霍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户 主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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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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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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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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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类 型 |
□低保家庭 □特困供养人员 □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 □防返贫监测家庭 □其他困难家庭 □非居住地户籍家庭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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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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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人均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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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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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获 救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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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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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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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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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 成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年收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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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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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 情 况 |
是否有临时救助经办人员 |
□有 □无 |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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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村(社区)委员会干部 |
□有 □无 |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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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救助 原因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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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审批 意见 |
经核准,该户符合条件,同意一次性发放乡镇级临时救助金 元。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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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经研究,同意补充发放县级临时救助金 元。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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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霍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
户 主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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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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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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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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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类 型 |
□低保家庭 □特困供养人员 □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 □防返贫监测家庭 □其他困难家庭 □非居住地户籍家庭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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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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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人均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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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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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获 救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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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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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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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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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 成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年收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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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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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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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情况及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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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认定情况 |
村(居)负责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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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签名: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调查人签名(2人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