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
二、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经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可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38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1184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935/人/月、561元/人/月、7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655元/人/月、374元/人/月、57元/人/月。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办理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二)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五、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工作日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咨询股室: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3908788 3908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