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霍山县养老机构领导陪餐制度
霍民养老〔2026〕12号
霍山县养老机构领导陪餐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入推进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对我县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监管,增进领导干部与老年群体的直接联系,及时发现并解决养老机构在膳食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常态化的领导陪餐机制,将管理与服务下沉至一线,以用餐体验为切入点,全面评估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水平,推动我县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入住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霍山县域内所有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民办养老机构。
陪餐主体为:县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局长、副局长及其他党组成员;属地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书记、乡镇长、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等。上述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定期前往所负责联系或属地范围内的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共同用餐。
二、陪餐频次要求
为确保陪餐制度的常态化、实效化,对陪餐频次作如下规定。
(一)县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属地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到定点联系的养老机构进行陪餐。
(二)鼓励领导干部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适当增加陪餐频次。重要节假日或特殊天气时期,可结合实际组织专项陪餐活动。
(三)各陪餐主体应均衡安排时间,确保覆盖不同养老机构,避免集中、重复前往同一机构。各乡镇于2026年4月20日前报送属地养老机构领导干部陪餐安排一览表至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三、陪餐流程
陪餐工作应遵循规范流程,确保有序、有效。
(一)预约备案。陪餐人员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计划前往的养老机构提出陪餐意向,告知陪餐时间、人数及人员身份。养老机构应做好记录并备案,同时将信息报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知悉。
(二)实地陪餐。陪餐人员应按时抵达养老机构,在机构工作人员引导下,遵守机构管理规定,与老年人一同在公共餐厅用餐。用餐过程中,应主动与老年人交流,询问其对饭菜口味、营养搭配、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意见与感受。
(三)记录反馈。陪餐人员需填写统一的《霍山县养老机构领导陪餐记录表》,详细记录用餐日期、机构名称、陪餐人员、用餐老年人代表意见、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建议等。陪餐结束后,记录表一份留存养老机构督促整改,一份于陪餐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汇总(乡镇每季度报送)。
(四)问题处置。对于陪餐中发现的可立即整改的轻微问题,应现场向机构负责人反馈。对于涉及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隐患,陪餐人员应在记录表中明确标注,并由县民政局按程序督办整改。
四、陪餐工作要求
陪餐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要求,确保陪餐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一)倾听意见。真诚与老年人沟通,重点了解膳食质量、服务态度、文化生活、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诉求。
(二)检查督导。实地查看食堂卫生状况、食品留样、原料采购记录、食谱公示、消防安全等。
(三)宣传政策。适时向老年人和机构工作人员宣传解读最新的养老惠民政策。
(四)解决问题。对收集到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分析研判,推动解决实际困难。
(五)用餐标准。陪餐人员应按照养老机构当日提供的老年人套餐标准用餐,并按实际成本支付餐费,不得接受机构超标准接待,不得增加机构负担。餐费支付凭证需作为附件与陪餐记录表一并保存。
(六)纪律要求。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随行人员,避免干扰养老机构正常秩序;态度谦和,尊重老年人生活习惯和隐私;不得借陪餐之名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对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扩散。
五、监督考核机制
(一)台账管理。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负责建立全县养老机构领导陪餐工作总台账,定期统计、分析陪餐记录表中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二)问题督办。对陪餐发现的问题,县民政局建立问题整改清单,明确责任机构、整改时限和标准,实行销号管理,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三)机构考核。将领导陪餐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对养老机构的年度质量评估、等级评定和运营补贴考核范畴。
(四)内部通报。县民政局每季度对领导陪餐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包括陪餐次数、发现问题数量、整改完成率等,表扬先进,督促后进。
(五)社会监督。鼓励通过适当方式公开陪餐制度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附则
本制度由霍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养老机构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内部管理人员三餐陪餐制度。
霍山县民政局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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