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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5-08-06 00:00  字体:[  ]

霍山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评议活动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对象为局各股、室、中心、处、所。

 

第三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有专人负责。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配合局办公室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是否配合局办公室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局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四条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发布社会评议通知或在局门户网站、局对外办事公开栏张贴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做出恰当处理。

 

第五条社会评议每年年底进行,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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