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司法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为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司法行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准确、完整,及时消除不利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目的是及时纠正错误信息,消除社会不利影响,保障司法行政系统信息主渠道畅通。其基本原则是及时发现、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信息,及时发现涉及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不准确的虚假信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完整信息,要按照报批程序,及时进行澄清。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须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48小时内办结。涉及到的各股室中心处所应积极配合,及时拟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布意见,报局领导审核通过后,由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四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督查,对发布的错误和不完整政府信息,要及时予以删除、修改和澄清。
第五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或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根据其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依法分别追究办理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严肃处理;对其他单位和人员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扰乱社会稳定或对司法行政部门造成较坏影响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之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