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公开、业务公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局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局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办公室和监察室。
第八条本规定之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