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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5-08-06 00:00  字体:[  ]

霍山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所形成的各类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照办事公开程序进行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审核及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 审核及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四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体现公开的及时性和便民利民、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

 

第五条 局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结合保密规定进行审核(查)并决定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不得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出。由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制定信息。

 

(二)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先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再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

 

(三)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由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反馈。政府信息公开后,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有关情况。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造成其他社会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之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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