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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司法局投诉处理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5-07-27 00:00  字体:[  ]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切实加强社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提高工作质量,维护司法行政的声誉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人是指就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范围提出投诉的任何人。被投诉人是指司法行政系统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受诉机关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受诉机关接受投诉案件后,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事项而不予受理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权利,贪污、索贿、受贿的;

(四)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

(六)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的;

(七)其他侵害或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行为。

第六条投诉人提出投诉,应以信函、电话或来访的方式进行,并据实署名,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投诉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受诉机关应设立意见箱和投诉电话,设专门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并认真做好接待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人员。

受诉机关对投诉人来访或以口头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应交投诉人核对并签名。

第九条受诉机关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60日内对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信函方式答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延长答复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受诉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委托调查的投诉事项,应在1个月内上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一时无法查清的,应在规定限期内报告调查进展情况。

第十条受诉机关处理投诉案件时,必须听取被投诉人的申辩。

第十一条受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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