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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司法局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投诉受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考核制度、评议制度、统计报送制度、舆情风险评估制度、政策解读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10-13 11:32 信息来源:霍山县司法局  字体:[  ]

霍山县司法局信息公开制度(集合)

 

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我局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领导。包括领导简介及领导活动。

(二)机构设置。包括机构职能、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

(三)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招考及录取信息

(四)政策法规。包括业务文件和政策解读。

(五)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职权目录总表,行政审批、处罚、征收、给付、奖励、强制、确认、裁决、规划、其他权力等分表、流程图及结果。

(六)规划计划。包括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七)财政预决算。包括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招标采购。包括招标政策文件招标采购公示中标及实施情况

(九)新闻发布会。包括新闻发布会计划安排和发布会实录。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题。包括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动态、宣传培训、主题活动、监督保障等。

(十一)重点领域。包括食品安全的政策法规、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整治、质量通报等情况;药品监督的政策法规、药品监管、器械监管、安全警示等情况;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相关情况。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上报政务公开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了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就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 对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五条 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对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举报。

第二条 投诉举报内容:

1.应主动公开的内容未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及不按政务公开目录公开,公开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公开的工作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不规范的;

2.对依申请公开不受理或隐瞒、不提供应当公开的内容的;

3.对行政审批事项没有公开审批项目、法律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数量、审批程序、承诺时限、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许可证、收费范围、收费方式的,对行政执法没有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

4.对申办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及其他办事事项,拖着不办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

5.存在“生、冷、硬、横”,乱收费、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现象,服务效率和质量不高的;

6.其他违反服务承诺和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方式:可采取当面、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举报。政务公开办设投诉举报箱和投诉举报接待室并公开举报电话。

第四条 受理办理程序:受理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应分别单独进行,做好笔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对投诉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情节较轻的直接调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上级部门调查处理,可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单位反映;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投诉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

第五条 处理时限:自投诉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可将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人规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对署名投诉举报要优先排查,认真反馈。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高效,保守秘密。对由于泄漏秘密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中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款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属各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局机关各股室、秘书处,稽查大队,检验所,各市场监管所。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制作本部门拟公开政府信息计划情况;

(二)按时上报本部门制作或获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和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方式。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单位,由局机关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议较差的单位,按照《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局机关各股室、协会,稽查大队,检验所,各市场监管所。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及本单位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及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并在县政府网站和县局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特约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纳入政风行风评议范围,必要时有偿聘请专门的社会评议机构进行评议或者利用其他评议机构、评议形式获取的评议成果。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局机关相关部门配合。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局政务公开办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意见建议人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 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产生的评议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统计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推动信息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正确决策、科学管理、宣传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信息工作由局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指导全系统的信息工作。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的要求,研究和制订信息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结合本局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信息。

(四)负责全系统各种信息的报送工作。

(五)及时、准确、全面向上级报送重要信息,同时将上级要求的信息报送领导和各单位。

第四条 局机关各股室、协会,稽查大队,检验所,各市场监管所都要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员,从事具体信息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局信息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完成本部门信息的收集、编写、报送工作。

(二)负责在第一时间迅速收集上报市场监管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动态、重要紧急情况,并随后续报送事态进展、处置措施、起因后果和吸取教训的情况。

第六条 收集和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本单位对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三)本单位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其他需报知领导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报送:

(一)各股室、所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经信息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及时在最短时间内报送。

(二)对于各股室、协会、队、所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紧迫事项,各单位负责人应首先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口头通报后及时向办公室补送相关文字材料。

(三)局政务信息统一归由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报送,未经领导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外报送本局信息。

第八条 局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在本局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各部门报送信息的数量、质量和信息工作总体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舆情风险评估制度

为加强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的事前舆情风险评估,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舆情把握机制。由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对涉及本局的网络舆情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通过实时巡查的方式随时掌握舆情动态,与舆情涉及的具体办事人员沟通,及时进行回复,并要求办事人员要严格按照回复的内容处理舆情。

二、分析研判机制。由专门人员负责对涉检网络舆情进行汇总、登记和总结,通过跟踪分析和研判,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并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提出处置意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应急预警机制。按照涉检网络舆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涉检网络舆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警机制,做到及早发现舆情危机苗头,及早对可能产生的现实危机的走向、规模进行判断,及早通知各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

四、应对处置机制。坚持以积极回应、“主动引导”为主的处置原则,在第一时间将涉检网络舆情上报领导小组后,快速建立起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稳定、顺畅、高效的联动机制,适时、规范地发布权威信息,掌握权威信息发布的主导权,并最大程度地争取媒体的认同和支持,采用积极的方式应对和化解网络舆情危机。

五、总结评估机制。在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反思,形成书面报告和建议,建立起有效的舆情处置评估机制。

 

政策解读制度

为确保政府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局机关报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文件,以及以县市场监管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市场监管系统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规范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在报送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政府规章、重要政策的请示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一经县政府审定,起草单位要抓紧编写解读材料,按时发布。

三、创新解读形式。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解读等。要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进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四、建立解读队伍。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五、健全解读机制。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县市场监管局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为纸质和电子版文档各1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上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内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和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建设,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免的费用额和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三)咨询和投诉情况

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本局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除作出维持的决定和判决以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结合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分级负责,一级督查一级的原则;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每次公开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并及时将有关监督情况向本单位班子汇报。

第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设意见箱。广泛收集群众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以调动干部、职工和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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