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调解服务、特殊人群服务、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 |||||||
序号 | 项目类别 | 法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基本流程 |
5 | 主动服务类 | 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 1.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6〕48号)全文。 2.《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皖法治办〔2013〕7号):《安徽省“法律进机关”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 霍山县司法局宣教股 | 受理、审核、办结 |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受理、审核、办结 |
6 | 依申请类 | 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 受理、审核、办结 |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2、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3、办结:符合援助条件的当即办理;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当面说明并指导其走正确途径 |
7 | 依申请类 | 法律咨询援助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 受理、审核、办结 |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受理:申请人打电话或到法援中心咨询; 2、审查:值班工作人员接听电话,解答咨询; 3、办结:值班工作人员将咨询情况进行登记。 |
8 | 依申请类 | 刑事代理援助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 受理、审核、办结 |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2: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3:办结:符合援助条件的当即办理;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当面说明并指导其走正确途径 |
9 | 依申请类 | 刑事辩护援助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 受理、审核、办结 |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2: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3:办结:符合援助条件的当即办理;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当面说明并指导其走正确途径。 |
10 | 依申请类 |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 受理、审核、办结 |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2: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3:办结:符合援助条件的当即办理;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当面说明并指导其走正确途径。 |
11 | 依申请类 | 行政诉讼代理援助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 受理、审核、办结 |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2: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3:办结:符合援助条件的当即办理;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当面说明并指导其走正确途径。 |
12 | 依申请类 |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 受理、审核、办结 |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2、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3、办结:符合援助条件的当即办理;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当面说明并指导其走正确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