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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记者采访】主要负责人解读:《霍山县2021年度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5-14 11:32 信息来源:霍山县司法局  字体:[  ]

负责此次网络记者采访对《霍山县2021年度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进行解读的是霍山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柯永升同志。 

 问:《霍山县2021年度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以及六安市司法局、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2021年度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六司发〔2021〕7号)的要求制定此实施办法。

问:什么是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

问:法律援助人员有哪些?

    答:法律援助人员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问:法律援助机构为受援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答: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行政复议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问: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答: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县行政中心西附楼一楼)提出申请;

      二是到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所)及县公安局看守所、检察院、法院、工会、妇联、残联、民政局、关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自智律师事务所、盛华达律师事务所、戴文祥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

  问:哪些案件可以申请或获得法律援助?

答:《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11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刑事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霍山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公民;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

申请人符合下列十三类情形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1、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4、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

5、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

6、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

7、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

8、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9、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10、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

11、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12、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答:(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或符合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问: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一)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相关办案规范认真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 不得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三) 不得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问:受援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一)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二)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更换。
   (三)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问:法律援助机构在哪些条件下应当终止援助?
  答:(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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