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2008〕5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县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县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霍山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县政府根据需要,聘请为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
(二)为涉及县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等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县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县政府委派代理县政府的诉讼、仲裁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县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县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县政府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县政府指派,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协助县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受托办理县政府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县政府法制办对照聘请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上报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县政府审定确认后,签订县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应具有下列内容:
(一)聘用期限;
(二)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二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县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理。县政府法制办为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证明。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县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