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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司法局权责清单分表(其他权力)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3-13 10:04 信息来源:霍山县司法局  字体:[  ]

山县司法局权责清单分表(其他权利)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立或者变更公证机构时予以核定。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及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处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办理信息,并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予以核准;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对初审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不履行职责、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公证员免职报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处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办理信息,并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法》(主席令76号 2017年颁布)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第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予以核准;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对初审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不履行职责、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其他权力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异议申请;   
2.审查阶段责任:5个工作日内审查,必要时履行调查职责;
3.决定阶段责任:书面形式送达审查结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异议审查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异议申请;2.玩忽职守,作出错误审查决定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其他权力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市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提前三日向所在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外出七日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机构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请及证明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申请;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4、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5、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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