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决定取消部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取消5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发改(价格)部门
价格鉴证业务收费
(二)公安部门
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费
(三)文化和旅游部门
艺校学生保育管理费
(四)卫生健康部门
病残儿医学鉴定费
(五)组织部门
音像党课教材制作、复制费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