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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关于印发《霍山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7-26 08:32 信息来源:霍山县财政局  字体:[  ]

霍财农〔20211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央和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等6部委(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 号)、《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农〔2021450 号)有关文件要求,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共同制定了《霍山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财政局     

霍山县乡村振兴局   

霍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霍山县林业局     

2021年7月26日

          
霍山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六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衔接资金是中央、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我县,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三条 过渡期内,县级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的总体稳定。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以工代赈、欠发达国有林场、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

第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中央、省、市财政衔接资金下达县30日内,商县财政局提出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下达资金。

县乡村振兴局在县人代会批准县级预算30日内,商县财政局提出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委农业农村领导小组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下达资金。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注重对集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完善配套设施建设补助。

3.外岀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居家就业补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以工代赈、欠发达国有林场、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发展项目。

(三)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在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在安排衔接资金时要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县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上述方面的比例由县结合当年实际确定。

第九条 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细则要求。 县乡村振兴局要牵头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乡镇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在选择具体项目时,优先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第十条 县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统一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釆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釆购相关规定,5万元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公开公示、绩效目标编制、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衔接资金定期收缴至国库,结转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加强资金和绩效监管。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提出资金支持项目的分配建议方案,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各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实施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对所负责实施项目的施工进度和款进度;配合财政局(国资委)指导衔接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及本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监督管理等。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责任。加强对衔接资金支付情况的调度分析,按月上报衔接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单位(主体)应及时履行款手续,按照规定,衔接资金支付进度应不低于序时进度。

第十四条 到户产业项目资金付:经主管单位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凭主管单位盖章审核的霍山县财政衔接资金支付(预)申请表,及时将产业项目到户资金按照惠农资金“一卡通”程序打卡到户。

衔接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经济发展项目的资金付: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完成招投标程序,签订施工合同,实际开工后,可预拨合同价30%资金,主体完成后可合同价70%资金,验收合格并审计决算后按审计价款剩余款。质量保证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按规定办理。

衔接项目资金付程序: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先对工程建设“六制”管理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在霍山县财政衔接资金支付(预)申请表中提出资金支付的初步意见,县乡村振兴局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盖章审核后的霍山县财政衔接资金支付(预)申请表中,提出资金支付的具体意见,县财政局凭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盖章审核及县乡村振兴局审核盖章的霍山县财政衔接资金支付(预)申请表,付衔接资金到申请单位账户,申请单位要严格及时落实资金兑付。

第十五条  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积极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监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县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霍山县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霍山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霍财农〔201843号)、关于修订《霍山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霍农财〔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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