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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文件)关于印发霍山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7-10-20 10:23 信息来源:霍山县财政局  字体:[  ]

 霍政办秘〔2017193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县属国有企业:

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霍山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0日  

      

霍山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的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185号)和《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皖政〔20022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县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提出监事、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组成监事会。

监事会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等实施监督。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安排,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条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监事会主席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任免或者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九条  监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税收、法律或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专职监事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多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企业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县人民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检查报告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同意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检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后,抄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时向监事会报送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管理活动信息,不得拒绝、隐匿、伪报和提供虚假信息。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建议县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或者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监事会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负责人的工作业绩。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造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妨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权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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