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财监〔2023〕68号
霍山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信息
质量检查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要求,筑牢财政资金安全防线,防范化解管理风险,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皖财监〔2023〕439号)和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皖财监〔2023〕27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年度财会监督计划安排,决定近期开展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按要求选取霍山县医疗保障局,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随机选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4家行政事业单位,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执行情况,“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民生资金管理等存在的问题,深入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执行,切实提高政府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量,杜绝各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2022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三、组织实施
检查工作从8月中旬开始,至8月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8月1日-8月5日)。根据省财政厅、市财政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开展2023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对象,成立检查组,动员部署监督检查工作。在县财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被查单位名单、内容和重点。
(二)检查实施(8月7日-8月21日)。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采取送审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检查完成后,形成《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或《违规违纪情况处理意见书》。县财政局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认真审理,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不属于财政部门管理职责的违规问题,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总结上报(8月22日-8月31日)。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整理、汇总,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情况汇总报表和相关材料。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及时研究制定检查方案,选配充足精干人员力量,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检查任务。要注重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相互促进,保障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要从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尺度是否统一(“四个是否”),审理论证检查发现问题并依法做出处理处罚。要重点把握出示执法证件、规范立法程序、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性要求,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效防范行政风险、法律风险,不断强化财会监督执法权威。
(三)提高检查水平,严肃工作纪律。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加大违法违规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全体参检人员履职尽责,严格遵守《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附件2),自觉维护财会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四)加强协调配合,提升管理水平。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按要求真实、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对标对表,查找日常管理中的短板弱项,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附件:
1.霍山县财政局202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组成员及被检查单位名单
2.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霍山县财政局
2023年8月4日
附件1
霍山县财政局202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组成员及被检查单位名单
检查组成员
组 长:方绣程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刘 雅 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
项 琼 县财政局会计股
王玉瑶 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
被检查单位
霍山县医疗保障局
霍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霍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霍山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
附件2
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四项纪律
强化政治纪律,坚定信念勇于担当。
强化廉政纪律,廉洁自律守住底线。
强化工作纪律,依法用权作风过硬。
强化保密纪律,筑牢防线严守秘密。
八个不准
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超标准住宿安排。
不准违规使用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工具。
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
不准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等。
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费用。
不准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不准接受他人请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准对外公开发布或透露检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