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财政局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 其它文件

关于印发《霍山县财政局内部控制
基本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8-04 17:09 信息来源:霍山县财政局  字体:[  ]

 

 

 

 

 

霍财监〔2023〕70号

 

 

关于印发《霍山县财政局内部控制

基本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分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通知》(皖财监〔2021〕258号)要求,经2023年8月4日局党组会研究,特制定《霍山县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财政局

2023年8月4日

 

 

霍山县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参照《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财监〔2020〕18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皖财监〔2021〕258号),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运行的要求,结合霍山县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财政局财政业务及财政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构建形成对各类工作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提高财政内部管理和依法理财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财政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股室单位”)。

第四条  内部控制目标:

(一)严肃行政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履行财政职能,贯彻落实好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及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安排。

(二)各项政策与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各项财政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三)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四)规范内部管理,合理保证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工作记录和其他管理信息、预决算报告和相关报告做到真实完整。

第五条  内部控制实施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改进和反馈全过程,贯穿财政局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单位和岗位,并由全体干部职工参与。

(二)制衡性原则。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在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三)权责对等原则。各股室单位各岗位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改进和反馈过程中行使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四)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关键业务、环节、岗位和重大风险。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职责分工、业务范围、风险水平和人员构成等相适应,并根据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章 内部控制要素和制度体系

第六条  内部控制主要要素:

(一)内部环境。包括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监督检查、干部队伍建设、机关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分析工作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信息沟通。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局内部以及财政局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和应用。

(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督促改进。

第七条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一)指导各股室单位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即本制度。

(二)专项风险管理办法。根据本制度以及局股室单位职责范围规定,制定各类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即对法律风险、政策制定风险、预算编制风险、预算执行风险、公共关系风险、机关运转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内部财务风险等分别进行识别、评估、分级(分重大风险和一般风险两级)、应对、监测和报告全过程管理的办法。

(三)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由局各股室单位根据有关规章制度、本制度和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在查找本股室单位风险并定级、完善工作流程、界定各环节各岗位责任基础上制定。

第三章  内部控制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八条  内部控制组织管理架构:

(一)财政局设内部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内控委)。局党组书记、局长兼任内控委主任,其他局领导担任局内控委副主任,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控委委员。

内控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内控办)。局内控办设在监督检查股,局内控办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监督检查股股长担任,成员由监督检查股、人事教育股、办公室各派一名工作人员组成。

(二)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具体包括办公室、综合股、监督检查股、预算股、国库股、国库支付中心等牵头负责专项风险防控的单位。

(三)局各股室单位设置内控管理岗和内控管理联络员。内控管理岗由一位股级领导干部担任,内控管理联络员由各股室单位从事具体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局内控委负责制定财政局内部控制制度,部署内部控制的重大事项和管理措施,指导和督促各股室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流程和管理措施。

局内控委适时召开会议,研究财政局内部控制工作情况,审议风险事件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局内控办承担局内控委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拟订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审核专项风险内部控制办法。

(二)对局机关内部控制情况实施监督,报告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三)对风险事件进行调查,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四)加强与相关股室单位的沟通协调,组织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解决方案。

(五)办理内控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分别负责专项风险内部控制的办法拟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股牵头负责法律风险防控;综合股、监督检查股、预算股牵头负责政策制定风险防控;预算股牵头负责预算编制风险防控;预算股、国库股、国库支付中心牵头负责预算执行风险防控;办公室牵头负责公共关系、机关运转风险防控、内部财务风险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信息中心牵头负责信息系统管理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  各股室单位负责本股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内控管理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本股室单位内部控制操作规程或高风险业务专项内部控制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向内控办报备制定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依据。

(二)负责对本股室单位的风险实施持续、有效的防范控制。开展本股室单位风险防控工作的分析评估和自查评价,及时向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和内控办报告本股室单位风险防控及异常情况。配合开展内控检查、审核、考评和风险事件调查等工作。

(三)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内控管理负总责。各股室单位内控管理岗负责本股室单位的具体内控管理工作,包括协助本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完成其内控职责和股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建设,向本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内控合规自查建议,向本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内控管理隐患和风险事件。各股室单位内控管理联络员负责与内控办的工作联络,配合内控办的有关工作安排。各股室单位其他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建设、修订和执行。

第十三条  对内部控制失职失察股室单位和干部职工违规行为由内控办报内控委,按规定程序处理,情节严重的报驻局纪检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记录在案、公开通报、取消一定时期内评优评先资格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律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法律风险是指各股室单位及个人在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未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引发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上报财政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其他涉及财政工作的法律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健全财政法规制度体系,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理念内化为日常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内部公开性、科学性,重大政策制定与调整实行集体决策并由内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全面落实财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梳理权责清单,明确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规范执法流程和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财政行政执法机制。

第十八条  加强财政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建设,严格依法提请设立财政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执行程序,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涉及的股室单位应派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应诉。

第二十条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以内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可以聘请法律专家、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处理财政法律事务。

 

第二节  政策制定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政策制定风险是指制定的政策因目标或导向失误、制定依据不充分、制定程序违规、内容缺失或错误等,导致政策不符合实际、碎片化、不可持续,造成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负面影响和损失等的可能性。

第二十二条  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中央方针政策,明确制定政策的目标。结合工作需要不断丰富各方面的知识,跟踪研究宏观经济运行和重大政策变化。

第二十三条  坚持顶层设计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既立足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着眼于建机制和可持续发展,增强政策的前瞻性、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  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全局的差异程度,提高政策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五条  健全政策制定层层把关制度,明确政策制定各环节的权责,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完善政策制定集体协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统筹协调,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二十六条  提高政策信息透明度,充分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政策实施后评估机制,全面、客观评估政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节  预算编制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预算编制风险是指因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和预算安排依据不充分等,导致预算不科学、不准确、不细化等的可能性。

第二十八条  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强化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第二十九条  预算编制应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并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三十条  健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更好发挥标准在预算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健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项目库管理,规范预算项目设置,完善重大项目事前评审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严控新增项目,根据财力状况和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一条  完善预算编制规程,加强局内预算管理相关股室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推进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部门决算的有机结合,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加强预算编制审核,各支出股室切实加强对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情况的审核把关。

第三十二条  强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将各项政府性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厘清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定位,明确收支范围,加强统筹协调,避免资金安排交叉重复。

第三十三条  构建和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政国库管理之间有机衔接、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建立健全以配置流程和配置标准为核心的行政事业资产配置管理体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规范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行为。

第三十四条  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节  预算执行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预算执行风险是指因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流程不规范、分工不合理等,导致预算约束不严、部分支出进度较慢、资金安全性和效益不高等的可能性。

第三十六条  硬化预算约束,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减少和规范预算调整事项,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及时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转移支付预计数,按规定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

第三十八条  健全资金支付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岗位职责,建立各岗位间协调制约机制。建立贯穿资金支付全流程的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资金支付中的疑点问题。

第三十九条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建立健全预算编制与结转资金管理相衔接的约束机制。

第四十条  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和执行通报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科学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  公共关系风险控制

第四十二条  公共关系风险是指在新闻宣传、对外沟通交流等活动中,由于言行不当、沟通不力等,导致损害单位声誉、形象的可能性。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事前有预案、事中有应对、事后有跟踪的规范程序,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热点,加强舆论引导。

第四十四条  严肃新闻宣传纪律。未经授权不得参加各种研讨会和接受记者采访,不得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以及局党组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第四十五条  严格遵守新闻稿件报批制度。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财政信息。

第四十六条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的协调制度和会商机制,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复杂、敏感、疑难申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公共关系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或补救方案,预防或减少对单位声誉、形象等的负面影响。

 

第六节  机关运转风险控制

第四十七条  机关运转风险是指日常工作中,在公文处理、档案管理、保密、安全保卫等方面存在隐患,导致影响机关正常运转的可能性。

第四十八条  完善收文批分制度,提高收文批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严格按照批分意见承办公文,严禁推诿扯皮。严格执行局内有关规定,督促按时办结公文。

第四十九条  公文办理中,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文起草应符合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所提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切实可行。对会签、征求意见公文回复意见或表态要统筹考虑,充分说明理由。公文审核、签发、印制、分发、存档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参加县委县政府、县财政局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前,加强局内统筹协调,认真、全面准备意见材料。参加县直部门的会议,全面了解情况和有关业务,表态要有理有据。参加会议后,及时报告会议情况,涉及其他股室单位的事项向相关股室单位书面通报,重大事项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书面报告。

第五十一条  强化档案分类管理,完善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制度和流程,实现档案管理的电子化、规范化,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确保业务和管理活动有案可查。

第五十二条  完善保密规章制度,构建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三位一体”的保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各类保密设备的使用管理。加强保密要害单位、部位管理。

第五十三条  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健全重要部位、重点环节的防控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和落实责任。健全群访事件处置协调机制,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与局外相关单位的联系工作。

 

第七节  信息系统管理风险控制

第五十四条  信息系统管理风险是指在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运维管理中,因相关管理制度机制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导致系统分散建设、信息不共享、数据泄露或丢失等,影响财政业务正常开展的可能性。

第五十五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全面参与的原则开展财政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财政信息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财政信息系统建设重大问题集体研究解决。

第五十六条  坚持问题导向、技术驱动,加强信息系统统筹规划和一体化建设,推动信息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五十七条  强化流程控制,将业务流程固化在业务生产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健全信息系统预警机制,加强风险揭示和自动控制。

第五十八条  建立财政数据应用与管理机制,促进信息对称和数据公开,实现各股室单位间信息共享;加强信息搜集,有效利用办公系统,实现数据贯通。

第五十九条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强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安全和灾备管理,加强信息系统权限和身份管理,实现信息及系统操作留痕、存取可控、存储有效和数据完整。

 

第八节  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控制

第六十条  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或矛盾,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行为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第六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完善岗位设置,健全干部轮岗交流、任职回避、管理监督等制度,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不断健全防止岗位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

六十二  明确各股室单位主要职责,厘清工作职责和分工。各股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岗位,准确界定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规范和约束岗位权力,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任职回避有关制度,切实防范因亲属关系等个人因素导致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和廉政风险。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应由干部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股室或办公室提出回避意见,报局党组研究。

第六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分职务职级层次,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相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要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第六十五条  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强化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任职岗位管理,严格执行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防止干部“带病上岗”。

 

第九节  内部财务风险控制

第六十六条  内部财务风险是指因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能得到严格正确的落实,造成国家和单位资金、资产、权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

第六十七条  强化内部财务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财务授权审批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加强内部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管理流程,加强预算评审,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技术性、规范性、合规性审核,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实行部门预决算公开。

第六十九条  加强预算执行和财务报告编审管理。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安排各项收支,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按规定编制、审核单位财务报告并按要求公开。

第七十条  健全支出审批和货币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在审批范围内开展经济业务活动,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十一条  加强内部采购与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流程和行为,实行采购与购买服务事项审批制度,强化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十二条  加强内部资产管理,明确资产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章  内部控制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内控办和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内控检查,及时发现内控薄弱环节、查找原因、堵塞漏洞。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股室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执行、风险事件应对及处理等情况。

第七十四条  各股室单位发生风险事件后,应及时向专项风险防控牵头股室单位和内控办报告。接到报告后,牵头单位应立即启动风险事件调查,向内控办报告有关情况。涉及多个牵头股室单位的,由内控办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开展风险事件调查。

第七十五条  内控检查与内部审计以及其他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成果共享,形成监督合力,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抄报驻局纪检监察组。财政监督检查股应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结合日常监督与对外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各股室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管理情况通报制度, 对内控工作做得好的股室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内控工作不力的股室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强化结果运用,将股室单位和个人执行内控制度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六章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内控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