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6号)附件2第3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市县财政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专项检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5.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