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20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霍山县财政统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乡镇、各部门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
霍山县财政统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统留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强化资金监管,根据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统留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和会议纪要明文规定的重点工作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某种专项活动或专项工作的特定项目;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设备购置、维修项目;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或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包括民生工程项目等;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
第三条 统留项目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
(二)项目实施最少需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才能完成;
(三)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四条 统留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及时撤销:
(一)项目实施已达到设立时确定的年限;
(二)项目内容已经全部完成;
(三)国家政策明确不再实施。
第五条 统留项目按照资金保障优先顺序分为刚性支出项目和弹性支出项目。
刚性支出项目是指法定项目,各预算单位履职必须开展的经常性项目,上级党委、政府或县委、县政府已明确事项及标准的项目。主要包括民生工程类、社会保障类、政法维稳类支出项目。
弹性支出项目是指上级党委、政府或县委、县政府要求开展该项工作但未明确具体内容及标准,各预算单位为了促进事业发展、强化管理等主动提出开展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经济发展类、预备费支出项目。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进行预算申报。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结合部门收入来源和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统筹安排具体项目预算,经与预算单位会商后,报县政府审批执行。
(一)民生类支出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县民生办、财政局对应股室汇编。民生项目县级配套资金于每年5月底前一次性到位。
(二)社会保障类支出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由实施部门据实测算,财政部门按文件规定进度拨款。
(三)预备费主要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济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年度执行中县委、县政府安排而未列入年初预算的项目支出。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批示精神拨付。
除上述以外的统留项目资金的拨付,原则上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县财政部门在对项目实施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定案后,县财政部门在不突破统留指标的前提下,直接拨付至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单位。对项目较大、实施时间较长的工程类项目,可根据项目招投标情况实行预拨。
第七条 为切实提高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在县本级统留项目的实施中,应将上级下达的与县本级统留项目类同或相近的项目资金整合使用,优先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在上级专项资金不足时,县本级统留项目资金作为补充。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对项目实行绩效跟踪监控管理。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各预算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对3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编制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年底及时收回完成项目的结余资金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对将统留专项资金转为或变相转为单位业务费使用的,将相应扣减单位的预算指标。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上级补助资金及其他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