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2015〕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巩固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会计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现将《霍山县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霍山县农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财政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财农〔2015〕1387号)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和气象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基建投资、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农业财政资金支付是指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资金计划)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项目施工进度和有效合规报账凭据,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支付。
第二章 原 则
第四条 农业财政资金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财政资金支付应严格遵循“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批、财政直接支付”的原则。
第三章 支付管理
第六条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农口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设置专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七条 农业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制度执行,资金直付中标方或物资供应方。涉及农民个人的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发放。
第八条 农口主管部门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报账审核、审批工作的同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申请支付。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上级下达及县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财政资金指标,及时通知分解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资金性质、用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资金计划,经分管县长审批,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资金计划,进行项目批复和资金计划下达。属于涉企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的,财政部门必须将资金计划录入财政涉企管理系统,防止多头、重复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施工合同(协议)等进行项目建设,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账。报账时,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施工进度表、竣工验收单、决算审计报告、税务发票和其他合法有效报账凭据。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农业财政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及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或资金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除项目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外,农业财政资金不得申请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指标核对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农业财政资金支付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二)组织、申请项目招投标及物资采购。
(三)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报账。
(四)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项目支付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五)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台账,同时将项目管理及报账等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存档。
第十六条 农口主管部门为农业财政资金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计划批复,组织、申请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和材料、物资的采购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书(主管部门直接实施);批复属于乡镇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规格、参数把关;
(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三)核实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报告;
(四)审核、审批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签署审核、审批意见;
(五)在可用资金指标余额范围内,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支付;并进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财务核算。
(六)建立、规范项目档案,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农业财政资金的收支备查管理和指标控制;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查。
(三)组织开展对项目主管部门财政专项资金财务核算和原始凭证及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四)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五)组织开展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评价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同时作为下年度分配资金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制约机制,县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实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霍山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霍政〔2003〕21号)、《霍山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霍财办〔2006〕38号)自即日起废止。其他相关管理办法中涉及农业财政资金支付有关条款或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霍山县农业财政资金支付(预拔)申请表
附件:
霍山县农业财政资金支付(预拨)申请表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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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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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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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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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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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财政资金安排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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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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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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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支付(预拨)资金 |
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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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批准支付(预拨)资金 |
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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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支付 (预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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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质量 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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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单位意见:
经办人 :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项目实施单位审核意见:
经办人 :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乡镇包村干部审核意见:
签名: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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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所(分局)审核意见:
所(分局)长:
签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