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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县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10-24 08:28 信息来源:霍山县财政局  字体:[  ]

霍财建〔202394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皖财资环〔2022954)和《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六水生态办202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我们制定了《霍山县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财政局  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31024


霍山县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项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流域内水环境整治和保护补偿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皖财资环〔2022954)和《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六水生态办202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二条  霍山县大别山区(淠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来源为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合肥市补偿资金、县配套资金。

第三条  补偿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做到先有项目,后安排资金,用于霍山县境内淠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鼓励实行项目“先建后补”。

第四条  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制订、完善流域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及相关方案

主要包括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包括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水体达标方案、水质稳定方案等)的调研、论证和编制,水库群安全状况评估、水环境状况调查及溯源分析等。

()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1.大别山区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维;

2.大别山区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及运维;

3.大别山区水污染预警监测系统建设及运维;

4.大别山区水源地风险源应急防护建设及运维。

()流域范围内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1.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含保洁队、打捞队设备);

2.乡镇垃圾及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

3.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4.土壤污染治理及修复;

5.重点区域网箱养殖整治及补偿;

6.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含有机农业发展);

7.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

()流域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置设施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及运营维护(PPP项目政府付费部分等);

2.城镇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

3.城镇雨污管网分流建设及改造。

()流域范围内点源污染治理项目

1.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

2.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企业关停并转补偿;

3.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

4.化工园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

5.医疗废物及其他危废处置。

()生态修复工程

1.大别山区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不含淠史杭灌区河道整治);

2.大别山区重点区域生态恢复工程;

3.大别山区生态移民工程及补偿;

4.大别山区水土保持治理;

5.大别山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设。

()其他能改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的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拆迁补助(不包括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企业关停并转及生态移民工程)、楼堂馆所建设、公务车辆购置、各级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与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以及企业达标排放、企业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企业事权支出。

第五条  补偿资金使用要按照治理和保护规划,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并根据流域内水环境生态保护重点工作,在上述范围内适时调整使用方向,实现补偿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统筹协调、资金筹措与监管以及项目绩效目标审核等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库建设、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项目监督管理、监测能力建设、水质监测与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储备。项目库实行三年滚动规划编制,年度申报实施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筛选,由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集体会商后拟定实施计划,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实施。

第八条  依法依规公开补偿资金申、批信息。项目申报前,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财政局将补偿资金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和申报时限等要求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开,并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查勘,确保项目真实可行。项目获批后,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财政局将项目的建设主体、项目内容、投资总额、补助额度、实施期限和绩效目标等相关信息,在单位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发文通知开展项目谋划项目单位向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申报项目基本材料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勘现场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形成拟报项目汇总表报县政府批准根据县政府批准项目,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专家审核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签字、盖章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评审入库。

申报材料包括:****年度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补助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年度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项目实施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年度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立项及批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项目用地报告及审查意见;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或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申报项目已在申报当年实施完成的提供验收材料进行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项目资金获批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项目验收制等制度,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按建设程序、预算批复、施工(设备及服务采购合同)及项目进度提出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项目进度签字确认、盖章后,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审核审批拨付项目资金。

拨付项目资金需分批次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设备及服务采购)合同、监理开工令;完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其他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填写“霍山县涉水类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报账审批表”(含工程进展情况、投资情况和支出情况等)。监理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明确填写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建设进度情况并签字盖章;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款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及建设进度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及时通过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实时更新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县财政局负责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日常监管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责任。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在申报、实施和监管各环节负总责;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项目批复后,需制定实施方案上报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监管,跟踪调度项目建设进度及项目绩效;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偿资金、调度补偿资金支付进度、跟踪监督重点项目绩效、加强财会监督。

(二)强化项目补偿资金监管。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设置专项资金明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原则上在补偿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补偿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补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三)建立补偿项目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县财政局负责督促资金支出进度,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皖财预〔2022126 号)、《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六水生态办〔20231号)等规定,对形成结余结转的补偿资金定期进行清理,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结转和结余资金,一律收回县财政,结余资金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符合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内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竣工项目财务决算,2个月内向县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上报竣工验收申请及材料。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县财政局和生态环境分局对补偿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及材料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在1个月内批复。

第十四条  补偿项目绩效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补偿项目绩效评价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补偿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环境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实际单位生产(营运)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补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按照市级要求实时部署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或本行业绩效自评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并向县财政局和生态环境分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和后期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补偿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县财政局会同生态环境分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督查;各补偿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申报、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的,两年内不得申请补偿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笫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施行。原《霍山县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霍财建〔2020118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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