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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促进投融资担保领域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10-25 08:48 信息来源:霍山县金融服务中心  字体:[  ]

霍政办〔2022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促进投融资担保领域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业经第十八届霍山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5


霍山县促进投融资担保领域健康发展的

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推动规范运营,促进全县投融资担保领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霍山县国企改革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县财政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出资形成的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县属企业)。

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县属企业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其中,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合资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购置用于经营的不动产等。主要包括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用于经营的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其它形式的投资活动。

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县属企业为保障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有序开展而筹措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银行融资、发债融资、股权融资及其他融资行为。

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县属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主要包括集团内部、县属企业之间以及为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不包含政府性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和《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县属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

2. 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

3. 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投资、融资、担保程序,严控高风险业务和低端低效产业投资,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

4. 投资、融资、担保规模要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相匹配;

5. 坚持同股同权原则,严控变相为其他股东垫资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等行为

6.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注重投资回报,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主要职责

县属企业是投资、融资和担保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所做决策事项应将企业党组织研究作为前置程序,职责主要包括:

1. 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合理确定融资、担保方式和规模,有效防控风险;

2. 建立健全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流程和规范,完善科学决策机制;

3. 科学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履行手续,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若融资计划发生变化,需及时编制年度融资计划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审批,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4. 强化投资、融资、担保尽职调查、分析研究和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投资项目;

5. 组织实施投资和担保项目,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及时报告,配合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本制度

县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基本制度、各类专项制度、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等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1. 投资、融资和担保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 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3. 投资、融资和担保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4.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5. 投资和担保跟踪、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6. 投资、融资和担保风险管控制度;

7. 投资、融资和担保事项报告制度;

8. 投资和担保后评价、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9. 对所属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的授权与监管制度。

 

第五条  计划管理

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所出资一级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的监管;建立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管信息台账,对企业年度计划、季度及年度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实施及后评价情况等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一级企业负责所出资二级以下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的监管。合理划分不同产权级次企业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分级分类管理规则。对所属企业的投资、融资和担保事项,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股东代表、董事等)依法依规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行为规范

县属企业应当遵循下列行为规范:

1. 依据发展战略规划,明确投资主要方向、目、规模、结构、资金来源及资产负债率水平等基本情况。列入计划的投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权属企业的投资应当一并纳入年度投资融资计划管理。

2. 重大投资融资、担保项目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进行审查论证,同时应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并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的记录

3. 在未取得县政府或县投资决策委员会书面同意之前,除开展可行性研究、审计、评估、合法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

4. 原则上只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是控股关系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应当按照担保人在控股企业中所占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即以被担保人的担保贷款总量与股权比例的乘数为最高担保限额。企业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70%,原则上不得对关停并转或清算破产、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提供担保的,按规定履行程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5. 严格控制担保对象原则上不得新增为非县属企业、自然人和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提供担保的,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经县政府研究后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备案管理

县属企业年度投资融资、担保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告县财政局(国资,并附投资投资论证分析材料,审议后经县政府审批报县财政局(国资备案

财政局(国资县属企业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编制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关注决策程序、投资方向、投资资金来源、融资和担保规模等方面。必要时,在收到年度计划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提示意见。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

各县属企业投资融资、担保计划发生变化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调整后的投资融资、担保计划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备案并于715日前和下一年度 2月底前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至县财政局(国资县财政局(国资汇总报送县政府。

县属企业下列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实行即时备案管理:

1. 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

2. 计划外企业重大项目长期贷款等;

3. 为无产权关系的其他县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


第八条  审批权限

县属企业应严格规范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实施程序,涉及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签订投资、融资和担保协议、出资或收购定价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1. 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内部程序研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财政局(国资备案

2. 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内部程序研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县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财政局(国资备案。

3. 5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内部程序研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县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提请县政府研究决策报县财政局(国资备案

对已经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若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合作方严重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等行为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及时按程序按限额向备案或核准部门报批。

 

第九条  基本要求

各县属企业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 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县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业务

2. 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好的合作方。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3. 在参股公司章程中明确国有股东参与法人治理结构相关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或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选派人员要积极依法履行股东权责,定期向国有股东报告履职情况,对影响国有股东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有股东请示报告,并按照国有股东的指示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避免投而不管

4. 在参股公司章程中约定国有股权退出规定,退出方式包括股东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注销清算等

5. 定期对参股的国有权益进行清查,核实分析参股收益和增减变动等情况,督促参股企业定期分红,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对满五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

6. 主动与金融机构广泛对接,及时了解金融动态和市场趋势,按照规范、透明、高效原则,根据融资成本、期限、资金使用效率、审批要求、放贷计划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金融机构和融资方式。综合融资成本实行利率原则上应不超过LPR上浮35%

7. 保持合理的短期和中长期负债比例,避免短贷长投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时间,加强资金集中管控,完善银行账户和间隙资金的管理,加快企业内部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率和收益率。除银行基本户和融资需要开设的一般存款户外,严禁假借融资名义多头开设账户。

8. 按照逐级管理的要求,审慎决策大额担保事项,避免担保资源被长期占用,建立担保台账加强担保管理。

 

第十条  风险管理

属企业应建立投资融资、担保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 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评估、监控、预警和处置年报审计应将投资、融资和担保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或出具专项报告。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对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审计,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财政局(国资要指导督促县属企业加强投资融资、担保风险管理,必要时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对企业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

县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投资、融资或提供担保,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县财政局(国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酌情扣减考核分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资产损失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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