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财监〔2024〕51号
霍山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县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要求,筑牢财政资金安全防线,防范化解管理风险,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皖财监〔2024〕408号)和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皖财监〔2024〕20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年度财会监督计划安排,决定近期开展2024年度财会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和工作实际,选取霍山县衡山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霍山县特殊教育学校、霍山县诸佛庵镇中心学校、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抽取霍山县砂石管理服务中心,共1家粮食企业、4家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方面,重点关注是否违规设立“小金库”、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执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及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情况。
(二)公司及企业方面,重点关注收入、资产减值、金融工具、合并财务报表等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私设会计账簿、伪造或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利用虚构经济业务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造假等违法行为。其中,监督检查对象为国有企业的,须重点关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移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行政机关处理。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2023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三、组织实施
检查工作从9月上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8月28日-8月30日)。根据省财政厅、市财政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开展2024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对象,成立检查组,动员部署监督检查工作。在县财政局网站向社会公示被查单位名单、内容和重点。
(二)检查实施(9月2日-9月25日)。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采取实地检查方式组织实施。检查完成后,形成《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或《违规违纪情况处理意见书》。县财政局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认真审理,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不属于财政部门管理职责的违规问题,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总结上报(9月25日-9月30日)。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整理、汇总,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情况汇总报表和相关材料。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及时研究制定检查方案,选配充实精干人员力量,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检查任务,督促被查单位落实整改,确保检查工作闭环。
(二)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检查工作,安排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参加有关检查。要从事实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尺度是否统一,审理论证检查发现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严肃工作纪律。全体参检人员履职尽责,严格遵守《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附件2),自觉维护财会监督队伍良好形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移送纪委监委或有关机关处理。
(四)加强协调配合。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按要求真实、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对标对表,查找日常管理中的短板弱项,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附件:1.霍山县财政局202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组成员及被检查单位名单
2.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霍山县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附件1
霍山县财政局202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组成员及被检查单位名单
检查组成员
组 长:方绣程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陈 静 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
项 琼 县财政局会计股
王玉瑶 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
被检查单位
霍山县衡山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霍山县特殊教育学校
霍山县诸佛庵镇中心学校
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霍山县砂石管理服务中心
附件2
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一、四项纪律
(一)强化政治纪律,坚定信念勇于担当。
(二)强化廉政纪律,廉洁自律守住底线。
(三)强化工作纪律,依法用权作风过硬。
(四)强化保密纪律,筑牢防线严守秘密。
二、八个不准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超标准住宿安排。
(二)不准违规使用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工具。
(三)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
(四)不准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等。
(五)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费用。
(六)不准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七)不准接受他人请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八)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准对外公开发布或透露检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