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9-11-11 15:18 信息来源:上级  字体:[  ]

为进一步健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面向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0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8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4〕1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

市及县区(开发区、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和监督管理;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承接主体

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是承接公共就业服务的主体,承接办理市和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交办的具体公共就业服务项目。

三、购买项目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创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保障性就业服务等8项内容(项目内容、服务标准、补助金额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今后,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制定公布的指导目录和我市工作需要,购买项目适时进行调整。

四、绩效评估

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创业服务、保障性就业服务等7个项目,依据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实名制服务记录、就业信息进行核查、评估。促进充分就业项目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39号)的认定标准、考核细则进行绩效评估,采取评分制和好中选优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五、资金拨付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支付采用直接补助方式。

基层平台按季度向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助申请,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提出购买服务补助意见,重点补助社区、行政村,经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基层平台的银行账户。其中由村(社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承接办理的服务项目,乡镇(街道)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不得重复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六、资金使用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可从省转移支付或地方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信息系统维护、就业服务设备购置和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经费(包括基层平台委托村镇劳务经纪人提供转移就业服务需支付的费用)。其中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支出不低于基层平台获得补助资金的40%,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发放至提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个人账户。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凡取得中级和高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或职业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80元补贴。

七、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定期对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接主体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及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骗取补助资金、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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