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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安徽应流机电集团相关岗位
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批复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7-19 17:07 信息来源:霍山县人社局  字体:[  ]

 

霍人社〔202153

 

关于同意安徽应流机电集团相关岗位

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批复

 

安徽应流机电集团:

你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安应团〔202113号)文件收悉。鉴于你公司部分岗位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特殊性,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原安徽省劳动厅《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225号)文件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现场质检技术人员、驾驶员、仓库保管员、装箱工、转运工、装卸工、叉车工、模具工、拍片工、能源(天然气)操作工、电工、机修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同意你公司造型工、蜡模工、合箱工、涂料工、熔炼工、清砂气割工、精整工、电焊工、热处理工岗位实行以一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时间为:2021315日至2022314日。

三、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安排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对同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你公司应予以公示,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应于每年年初报我局复审。

此复

 

 

                                                       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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